炮灰重生-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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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胜贤停住,呼吸间带着低沉压抑的喘息,搂着她的手臂紧了紧,“仁英?”他声音低沉暗哑,热热的气息喷在林蓉蓉的脸上,而她回答他的,只是下腹贴着他已然有反应的某处摩擦。
裴胜贤征询的眼神褪去,升腾起浓浓的欲望,这一次他的嘴唇重重地压上来,强势的攻城略地。林蓉蓉只觉得一阵天旋地转,整个人已经被胜贤一把抱起来进了屋子压在了床上!
她现在的个子娇小,此刻整个被胜贤覆盖在身下,他吻着她,喑哑的喘息湮没在缠绵的唇齿间,两只手也没有空闲。拥抱、抚摸,急切的感受对方肌肤的温度,他一只手拉开她衣物的阻隔覆上那两团浑圆任意揉捏,他的手掌心火烫,指尖微微有点儿糙,她的身体又敏感,随着胜贤那轻拢慢捻从乳。尖传来,林蓉蓉便有些受不住了,只觉得一阵形容不出的滋味化作阵阵销魂蚀骨的酥麻热流往四肢百骸里游走而去,情不自禁地呻。吟出声。
她的这一声低吟声又柔又媚勾得裴胜贤下腹一抽,霎时只觉得自己再也忍不住了。从她身上抬起身来,他专注地注视着她,一面脱去自己身上的衣物。林蓉蓉没有避开胜贤的目光,同样直直的凝视着他,目光流转落在他那几块结实的腹肌上,她顿时口舌干燥起来。
那种浑身发热的感觉仿佛越发的严重,胸口也闷闷的好像缺氧一样,让她忍不住伸舌去轻舔红唇。眼角上挑胜贤微微一笑,重新俯□张口含住她的耳垂轻轻噬咬舔。弄,继而在她的脖颈与双肩那白皙的肌肤上吮出粉色的吻痕。
终于除去了两人间所有的阻碍,裴胜贤将火热的硬挺顶在她的桃源之前,她的身体就如同熟透了的水蜜桃一般甜美多汁,四肢也舒展到极致,肌肤泛着诱人的粉红色。胜贤劲腰一挺便直捣黄龙。一切都遵循本能,当他进入她身体里的时候,那种酸软又再度袭来,也忍不住呻。吟连连。
细细密密的吻落在她的脸上,含住她的嘴伸舌入内温柔地撩拨,胜贤身下的动作却一点也不含糊,身体浮浮沉沉的急速抽动。他的炙热一次又一次贯穿她柔嫩的身体内部,抽动之间恍如狂风暴雨般急骤凶猛,直让林蓉蓉心神一片恍惚,不由自主的从喉咙里发出细细碎碎的呻。吟。
身上很快的沁出层层汗水,裴胜贤双手紧紧地扣住林蓉蓉的腰,那种被柔软和温暖包裹住的美妙滋味让他欲罢不能。林蓉蓉双手紧紧地抱着胜贤的后背,微张着嘴唇不停地喘息呜咽。
世上的一切全都远去,裴胜贤低头吻住她的红唇,连绵不断地挺动着身体对她展开激烈的进攻,不知过了多久,剧烈的快感像海啸般铺天盖地席卷而来,在最后一声畅快张扬的嗓音中,他们同时看见了来自天堂的光芒。
隔天早晨面对世界的时候,林蓉蓉明白有些什么不一样了。她终于有了实质上的改变,因为,她彻底离别了过去,对曾经的自己道别了。
觉得失去了又或者重新得到了,林蓉蓉有点恐惧有点羞愧,还有点解脱。对已然过去的爱情和婚姻,岁月里曾经爱过的一切,以这种方式都默然结束了。
裴胜贤早已醒来,站在窗前凝眸眺望着窗外不知在想些什么。发现身后有动静,他立即回过身来含笑望着林蓉蓉,柔声说:“睡醒了?”
裴胜贤就那样站在晨曦里,脸上的微笑美好动人。他身上随意套着衬衫,长裤松松垮垮挂在腰上纽扣都不曾扣好,明晃晃的倾泻着性感的气息。清晨的阳光透过纱窗勾勒出他朦胧的身影,却又使他的气质看上去十分干净透明。
一时间,林蓉蓉还真的拿不准该用什么语气来跟胜贤打招呼,干脆暂时闭口只微微点了点头。
胜贤脚步轻快的走近,再次笑了笑,在床畔坐下来。林蓉蓉微扬下巴端详他的表情,然后凑过去在他脸颊上亲了一亲,紧接着很不讲理的抻过裴胜贤的一条胳膊,偎依进他怀里把头枕上他的胸膛,惬意满足地眯起眼睛。
看着林蓉蓉明媚的笑容,裴胜贤的心就滚烫得不行,越靠近她越是深爱,就像是含了一口蜜,甜在嘴里也甜在心里,溢满了整个心灵。“你早上想吃什么?”他轻声问。
林蓉蓉仰起头,眼底流露出一丝狡黠,反问道:“我想要什么都可以吗?”
她不想放手,想一直都这样,幸福得都快忘记失去的恐惧了。就这样吧,她想好好的珍惜这相处的时间。
“嗯。”裴胜贤毫不迟疑地点头,有什么是他不能给她弄来的呢?只要她告诉他,他就相信自己能够为她办到!
“那么,”伸手抚摩着胜贤的身体,看着他的神情逐渐变幻,林蓉蓉眼波流转妩媚妖娆,轻轻叹息:“你——我要你。”
这一次,他的每一个动作都很温柔、很多情、热热的呼吸轻轻地吹拂着她,引领着她再一次回到了那个天堂。
作者有话要说:河蟹爬过……真的好难写,我尽力了哈~希望符合蓉蓉的心态转变,如果崩了,亲们无视我吧╭(╯3╰)╮
79两小时后
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作品被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现代版权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第二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九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个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三条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用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第三十五条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三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图书脱销。
第四十三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四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表演者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分别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