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还楚留香-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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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旧制每司各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五品。
惜薪司,掌印太监一员,总理、佥书、掌道、掌司、写字、监工及外厂、北厂、南厂、新南厂、新西厂各设佥书、监工,俱无定员,掌所用薪炭之事。
钟鼓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司房、学艺官无定员,掌管出朝钟鼓,及内乐、传奇、过锦、打稻诸杂戏。
宝钞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管理、监工无定员,掌造粗细草纸。
混堂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监工无定员,掌沐浴之事。
八局:旧制每局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从五品。
兵仗局,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军器库太监一员,管理、佥书、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掌制造军器。火药司属之。
银作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打造金银器饰。
浣衣局,掌印太监一员,佥书、监工无定员。凡宫人年老及罢退废者,发此局居住。惟此局不在皇城内。
巾帽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掌司、监工无定员,掌宫内使帽靴,驸马冠靴及?王之国诸旗尉帽靴。
针工局,员同巾帽局,掌造宫中衣服。
内织染局,员同上,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城西蓝靛厂为此局外署。
学而远行之明代传说(八十七) '本章字数:3005 最新更新时间:2010…11…29 10:00:00。0'
酒醋面局,员同上,掌宫内食用酒醋、糖酱、面豆诸物。与御酒房不相统辖。
司苑局。员同上,掌蔬菜、瓜果。
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
此外又有内府供应库,设掌印太监1员,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凡油蜡各库均属之;
司钥库,设掌印太监1员,掌大内库藏,凡金银及诸宝货总隶之;
十库:甲字,掌贮银朱,黄丹,乌梅,藤黄,水银诸物。乙字,掌贮奏本等纸。丙字,掌贮丝绵,布匹。丁字,掌贮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贮所解弓箭,盔甲等物。承运,掌贮黄白生绢。广盈,掌贮纱罗诸帛匹。广惠,掌造贮巾帕,梳笼、刷抿、钱贯、钞锭之类。赃罚,掌没入官物;
御酒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造御用酒;御药房,设提督太监正、副2员,掌御用药饵,与太医院官相表里;御茶房,设提督太监正、副2员,职司供奉茶酒、瓜果及进御膳;牲口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收养异兽珍禽;
刻漏房,设掌房1员,掌管每日时刻,每一时即令直殿监官入宫换牌,夜报刻漏,更鼓房,有罪内官职司之;甜食房,设掌房1员,掌造办虎眼,窝丝等糖及诸甜食(隶御用监);弹子房,设掌房1员,专备泥弹;灵台,设掌印太监1员,掌观星气云物,测候灾祥;绦作,设掌作1员,掌造各色兜罗绒及诸绦绶(隶御用监);盔甲厂(即旧鞍辔局),掌造军器;安民厂(旧名王恭厂),设掌厂太监1员,掌造铳炮、火药之类。又午门,东华门,西华门,奉天门,玄武门,左、右顺门,左、右红门,皇宫门,坤宁门,宫左、右门以及东宫春和门,后门,左、右门,皇城、京城内外诸门等,各设门正1员,司晨昏启闭,关防出入。还有提督东厂,设掌印太监1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监之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提督西厂(不常设),提督东营(代宗景泰元年〔公元1452年〕始置);
文书房,设掌房10员,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礼仪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一应选婚、选驸马以及皇太子女诞生,选择乳妇诸吉礼;中书房,设掌房1员,掌管文华殿中书所写书籍、对联、扇柄等件,承旨发写,完日奏进;御前近侍,包括乾清宫管事,打卯牌子,御前牌子,?殿,管柜子,赞礼,答应长随,当差听事,?马,尚冠、尚衣、尚履等,皆属近侍;南京守备,设正、副守备太监各1员,关防一颗,护卫留都,为司礼监之外差;天寿山守备,设太监1员,辖各陵守陵太监,职司护卫;湖广承天府守备,设太监1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织造,南京,苏州,杭州各设提督太监1员,掌织造御用龙衣;镇守(镇守太监始建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各省各镇均有镇守太监,嘉靖八年后革。市舶,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设太监提督,后罢福建、浙江,惟存广东司;监督仓场,各仓各场俱设监督太监;诸陵神宫监,各陵俱设神宫监太监守陵。在外的临时差遣有监军、采办、粮税等等名目,不胜枚举。
建文帝嗣位,一遵祖训,对内臣的限制更加严格,据《明史?宦官传序》载,惠帝诏内臣“出外稍不法,许有司械闻”。成祖初临朝,也警惕宦官擅权,《明史?职官志三》载,他曾说:“联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当时有个宦官私自调用应天府工匠为其服役,事发后,成祖立即诏命锦衣卫逮捕治罪。但不久,这些禁令全部破坏了。《明史?职官志三》说:
顾中官四出,实始永乐时。元年(公元1403年),李兴等■敕劳暹罗国王,此奉使外国之始也。三年(公元1405年)命郑和等率兵二万,行赏西洋古里、满刺诸国,此将兵之始也。八年(公元1410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
至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仁宗派遣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从此以后,宦官领兵之例便相沿不革。同时又派王安镇守甘肃,于是,各省镇皆相继派宦官为镇守。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宣宗特於宫中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从此,太祖不许内臣读书识字之制也被废除了,甚至特赐金英、范弘等宦官免死诏,这简直无异于勋臣之丹书铁券。从此,宦官威慑朝臣,权倾内外,例如英宗时之王振,宪宗时之汪直,武宗时之刘瑾,熹宗时之魏忠贤,更是作威作福,独擅朝政。至于神宗时之矿税使,简直无处不受其害。宦官不仅有权有势,仗势欺人,而且可以荫弟、荫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欲熏心之辈,皆争相自宫(自割其生殖器)以备其选。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记载,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九月,武宗曾严申自宫之禁,但有潜留京师者论死。由于当时宦官格外宠幸,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有的一村中自宫者数百人。嘉靖、隆庆以后,自宫的人数越来越多。
宦官权势日张,操持国柄,为祸酷烈,终导致明朝灭亡。
明朝翰林院以永乐朝为界,经历了先盛后衰的过程。明朝初期,继承宋朝制度,改翰林学士院为翰林院,以翰林学士承旨为首,秩正三品,其下有学士、侍讲学士、侍读学士、待制、应奉和典籍等官职。不久后又降翰林学士为正五品,并革除学士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等官职,另设《五经》博士、修撰、编修和检讨。初时的翰林院官员是经过荐举入职,与科举无关。天顺二年开始与进士挂钩,一甲进士授翰林院修撰,二甲为编修,以下为检讨。以后又将二甲、三甲中优秀者选为庶吉士,相当于“见习翰林”。至此,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的局面。
翰林参预政治的方式是通过内阁。内阁位于文渊阁,初时的大学士一般由翰林官员担任,后来连六部官员也有以翰林充任的。翰林品秩虽低,却是显贵的官职。虽为五品,宴祀时可以坐到四品官员之上。
朱棣篡权后,开始重用内阁,而翰林院逐步与内阁分开,权力被削弱。宣德年初,内阁分为东西两房。西房为“能书者”之处,称为“西制敕房”;东房由学士等制订敕令的人组成,称为“东诰敕房”。正统七年,在文渊阁外另造翰林院,等闲者不得入文渊阁。这样,翰林院与文渊阁分离,翰林学士已不能查看诰敕,改由内阁掌管。此后制订诰敕等机密大事全由阁臣操办,翰林院已无法干预 。即使如此,内阁重臣仍皆出身翰林。
明代翰林院官员具有两重意义:其一,作为参预机务的内阁成员。内阁成员称大学士,因而内阁与翰林院为一而二,二而一的机构,这是清制只有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阁的由来。自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不但内阁,就连六部长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任的。据《明史?职官志二》载:“其在六部,自成化时,周洪谟以后,礼部尚书、侍郎必由翰林,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其由翰林者,尚书则兼学士(六部皆然),侍郎则兼侍读、侍讲学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视其品级,必带本院衔(詹事,少詹事带学士衔,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则带侍讲、侍读学士以至于编修、检讨等衔)”。其二,明代的翰林院包括前代的秘书监、史馆、著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职;因此,这些官名均已废除。事实上连这些官的职务也废除了,有时不过作为装点门面而已。
明代的翰林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其职位颇为清要。《明史?职官志二》说:“大政事、大典礼,集诸臣会议,则与诸司参决其可否,车驾幸太学听讲,凡郊祀、庆成诸宴,则学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因其常在帝侧,“备天子顾问”,颇能左右朝政,也可干预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虽品列第五,侍坐则在四品京官以上。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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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子监也与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1人(从四品),司业1人(正六品)。其下设绳愆厅,以监丞1人(正八品)掌执学规;博士厅,有《五经》博士5人(从八品)分经讲授,助教15人(从八品),学正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士子肆业之所,这是明代所特设的;典簿厅,有典簿1人(从八品);典籍厅,有典籍1人(从九品;掌馔厅,设掌馔2人(未入品)。
首先,地方行政长官本身就是多重职能的统一,这样就使其在处理地方事务中,自然而然的会站在“父母官”的立场与自我认识上,由此造成的弊端(特别是非主观造成的不公正)有目共睹。其次,在明清时代的民间法律关系中,调解与诉讼是被中外法律史研究者们讨论最多的,本文也将以引用国外及国内的学者们一些观点的方式来阐明笔者的观点,诉讼与调解在明清地方社会中各自所具有的显著特征及“差异”(其实本文的观点是两者没有什么差别),正是由于强大的家长意识所致。
1 、 地方官员??行政与司法的统一明代的地方官署的建制,基本上是省、府(州)、县三级制,某些时期也曾有过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属于临时之制。此外,作为基层政权的里甲制虽非官吏建制,但里甲在封建官吏官僚体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职能,所以也予以论述。
首先是省。明代的省是从元代的行省制度演变而成的。明初设行省统驭郡县,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全国除南北直隶外,分为十三布政司,亦十三省。明代布政司的长官是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三司向为常设机构。明代中后期逐步形成总督巡抚率三司的制度,督抚由最初的差官变成地方最高长官。其中,总督辖区常常超过一省,巡抚则限于一省之内,常常有一省不止有一个巡抚的情况。
明代总督起初系因事临时设置,具有监察考核地方官吏的职权,名称也不固定,有“总督”、“总理”、“提督”、“经略”、“总制”等。总督往往以都御史充任,最初具有以文臣监督武臣的性质,“国初兵事专任武臣,后曾以文臣监督,文臣重者曰总督,此曰巡抚”,以后职权不断扩大,包括军务、民政、盐政、河道、漕运、农桑等,所管辖的地区也由边关扩大到内地,从一省扩大到数省,崇祯年间有管辖五省或七省的总督,尊称督师。
巡抚作为各省最高军政长官,设有巡抚衙门,其职权为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明代巡抚制度的形成适应了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和整肃兵备防御外寇的需要,对于省三司职权加以统一调节,改变了三司并立的权力结构。巡抚具有一省最高权力,但却没有形成“地方割据势力”,不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其原因在于:明朝皇权空前强大,巡按御史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官员制约着巡抚的职权,而各省镇守、三司也不是巡抚的法定属吏。自永乐年间全国十三省设立镇守总兵,宣德以降各地设镇守太监,镇守总兵和镇守太监制约着巡抚。不仅如此,朝廷对巡抚的推举、考核、黜陟、改调、纠劾等控制很严,内阁、兵部、吏部都能指令巡抚。因此,明代的巡抚身为封疆大臣,但只能紧紧依附于中央政权,充当中央和省级政权之间的中介。
明代省级政权由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组成三司分掌行政、司法和军事。布政使司俗称藩台或方伯,为一省行政长官。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其下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司狱司、仓库使、杂造局、宝泉司、织染局、军器局等部门。
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视正五品,均无定员。其下有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等属吏。按察使掌一省之司法,并负责整觞吏治政风,大事与布、都二司会商,报呈抚按,听命于刑部、都察院。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巡各道,举凡有关兵备、提学、抚民、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均可过问。都指挥使司是一省的军事长官,“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命于兵部。”(《明经世文编。 守令定例疏》)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官品高于布、按二使,凡有三司联名公文,序衔均在二司之上。
府是省以下的行政单位,直隶于布政使司。南京应天府和北京顺天府,直隶于朝廷。各省所属之府自明初改元代的路时即设置。宣德三年(公元 1428年),废除交趾布政司后,全国共有一百五十九府。知府僚佐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均无定员。推官一人,正七品。知府属吏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各一人。府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知府掌一府之政,举凡狱讼、赋役、教化、考察属吏、仓库、河防诸事,都由知府负责。县是明代的第三级行政区划。明初分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
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已并为正七品。”(《明史。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