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下生存-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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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单据时如发现疑点必须通过有关机构、部门进一步查清。如对船只、货物、航程等情况有所怀疑,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局联系调查。
(2)防止单证欺诈的具体方法
防止单证欺诈工作主要应由贸易的业务部门承担,有时争取到中资银行结汇或开立信用证的,可以请银行部门协助一下,但主要还是由贸易商自己想法解决。
从私营企业的角度讲:
1要慎重选择客户。要调查进出口商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了解过去的历史和当地对他的看法,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对〃皮包商〃和一些打着〃爱国华侨〃等招牌行诈骗之实的骗子,切勿与之成交。
2认真签订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因此,双方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口合同尽可能采用cif,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成交,由我方订舱装货。
3交易线路清晰明了。凡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应注意尽可能拉直交易路线,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人,必须提防国际不法商人以〃低价〃或〃特殊优惠〃、〃分利〃、〃回扣〃等的诱『惑』,中间环节多了,不仅风险增大,成本也必然提高。此外,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有限的,它既不能代表外商的资力,也不能防止诈骗。
4要保证装运的是合同的订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装。对于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检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如日内瓦通用公证行)等对商品实施装船前检以及监装,是防止国际诈骗的有效方法。二、沉船诈骗和租船诈骗
在国际贸易中,私营企业首先要了解一引进涉外陷阱,才会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地防止涉外陷阱所带来的危害。
严格地说,沉船诈骗和租船诈骗并不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但却与买卖双方有密切关系,有时造成的损失也不小。
沉船是船东将船、货驶离港口,入公海后便易旗改道运往他处卸货,在黑市上卖掉,然后找个地方将船沉掉,然后去保险公司索赔。那么船东为什么不好好经营而要去沉船诈骗呢?国际海货运业曾经在五六十年代获得巨大发展,但利润高的时候往往竞争也激烈,各国『政府』争相扶植本国的海运公司,造成了过度发展,加之经济不景气,货运量减少,使船东用正常途径挣钱越来越难,加之一些方便船旗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船只疏于管理,一些船东将沉船与偷货结合起来,连偷带骗,成功后逃之夭夭。船东往往只有一条破船,在一个方便国登记,船舶本身所值并不很多,而仅保险赔付的钱就可以高出船舶再次买卖的钱,沉船诈骗的方式有好几种,如凿沉船舶、放火烧船、故意触礁等。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沉船甚至成了一些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一种职业,称为凿船人,为不诚实的船东所雇佣,他们的名字屡次出现在可疑的沉船报告中,但要证明沉船是有意也并非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所以只要不被揭穿,他们就继续做下去。
1980年1月,超级油轮塞姆勒号,在尼日利亚装满石油,驶入公海突然改变了航道,把10万吨石油运到南非秘密卖掉,然后空船开到塞内加尔附近海域,用钢钎在船舱底部凿了一个大洞,使油轮沉没海底。塞姆勒号油轮是艘非常破旧的船,船上设备早巳陈旧破损,不堪继续航行了。船东弗雷德本来打算把船报废,交给拆船厂解体后出卖废钢板,后来他灵机一动,想出来一个沉船诈骗的〃高招〃。虽然这宗诈骗案后来终于破获了,但石油货主仍损失了数千万美元,船货损失高达8400万美元,被称为百年来最大的海运诈骗案件。
对沉船欺诈的防范可以从〃防人〃和〃防船〃两方面来做:
(1)买卖双方要协议只用一些有声望的航运公司,比如〃马斯基〃、〃中远〃等,可事先核查该船东的全部背景资料。所用这些额外的检查和警惕在短时间会增加成本,但这同得失攸关的货物来说是很小的。货主们要把认真辨析运货船只的信用保证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要求货主必须了解承运货船的详细情况,再与之签订承包合同,同时若可能,对于船员也应给予关注,对那些屡次沉船报告中提到的人所在的船舶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2)买卖双方应利用船级条款来限制货物交由特定的公司或船舶装载。特别是贵重货,千万别找那些烂船(rustbucket)来运,买方尽可能用fob而不要用cif,自己来控制运输这个环节,这样就可以查一查船再租。
三、贸易价格:防骗关节点
价格往往会使商业往来的双方产生分歧,甚至会导致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在入世后,私营企业在加大了对外贸易合作的过程中,注意防止贸易价格的欺骗,是一个关节点。
国际贸易中占很大比重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其中的阶格条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款。它涉及的直接是买卖双方的利益。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要比国内贸易的价格条款复杂得多,因为它不但涉及货物的长距离运输,涉及外国货币的使用,而且在交货过程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都要在价格条款中反映出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有时还要规定作价的方法。
例如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u。s。$500perm/t cif new york)这一单价中,其计量单位是公吨,计价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为500元,价格术语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目的港是纽约。这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价格条款,其内容虽然比较复杂,但其表述的形式则是相当简明的。
价格的计量单位主要应由商品的『性』质以及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形成的习惯作法来决定。例如,粮谷类商品一般是以重量(如每公吨)为价格计量单位;机器仪表产品一般以件数、台数、套为价格计量单位;轻纺产品则以每打、每百件、每件为价格计量单位,等等。但也应谨防有些商人利用人们的习惯『性』心理来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比如就吨而言,就有英国制长吨(long ton)、美国制短吨(short ton)、还有公吨(met-ric ton),而1长吨等于2240镑,1短吨等于2000镑,虽然都是ton(吨),但却相差224镑,可以想见以长吨报价与短吨报价会有多大差别。而实践中,如果以重量单位作为计价的基础,则还须进一步规定按净重计算还是按『毛』重计算,或者是以『毛』作净。
计价货币可以用出口国、进口国或第三国货币来表示。卖方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总是力争用比较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而买方倒愿意采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一般来说,都选用能够自由兑换的货币。我国有一家著名的汽车生产厂商在引进外国技术设备生产新型轿车时,先期决定采购外国一家汽车公司的散件进行ckd组装,分期付款,计价货币采用的是西德马克,而在付款期间,马克一直坚挺,对人民币汇率一升再升,而生产出来的轿车由于用于国内消费,收回的货款都是人民币,再汇兑成马克支付,一下子增加了生产成本,此一项汇率差就多支付人民币上千万元。
在买卖合同中选择合适的价格术语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价格术语确定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反映出买卖双方对货物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如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有fob、cif和cfr三种。
1。价格因素并不是一切
以上我们谈到了如何确定贸易的价格,对方以阴谋诡计利用不正当手段于我们不利,但在国际市场上,是不是价格上谁最低,条件对我们最有利,我们就选择与谁成交呢?聪明的读者一定会想到,那可不一定。
索马里『政府』曾经在国际市场上买糖,采用招标的方式。在投标人中有一个世界上最大的糖商,但他开的价不是最低的,所以没被看中。索马里『政府』选了一个开价最低的投标人,订了32万吨糖的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去之后,骗子卖家(在新加坡注册的一家由泰国华侨经营的皮包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元新币)就用假单据去银行结了汇,事实上根本就无货装船,后来索马里『政府』催得紧了,卖方有压力,就去租了一条名叫〃诺·布朗〃的利比里亚籍的船,在新加坡装了500吨糖以及另外一些『乱』七八糟的低价货开往索马里,并宣称原来的那条船主机严重损坏,发生了共同海损,现另租了〃诺·布朗〃来转运。索马里『政府』信以为真,一直傻等,等到〃诺·布朗〃抵达索马里,开舱一看,只有500吨糖,索马里就以从事外国颠覆『政府』的经济阴谋为由,拘捕了这条船,判船长坐监。该船的期租租家是法国人,船长是希腊人,涉及面很广,西方『政府』出面干涉,但那个希腊船长仍坐了四年牢,身体被弄得很差,飞回希腊一下飞机就死了。船被放时也变成了一条废船。索马里这一次不但赔了几百万美元,还制造了一个国际事件,与西方『政府』搞得关系很紧张,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案子中,索马里『政府』只贪图便宜,对卖家的资信既不做调查,又不去监装,出了事『乱』出气,当然不行。
有时候卖家也不全是诈骗,但这种卖家更是厉害,买家吃了亏不知去哪儿诉苦。
2。价格防骗要点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外贸易中对价格问题要十分小心:
(1)要了解涉外贸易中价格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认真细致地作好规范的价格,对于双方协议加上去的与价格有关的内容要仔细审查。
(2)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否与价格条款一致,是否有会影响价格条款内容执行的条款。如若有要想办法将它与价格条款协调一致。
(3)要考查对方资信、平时的经营手段,对于资信不良的,价格再低也不能成交;对于平时经营手段刁钻的,要格外小心,以防被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四、技术贸易的陷阱与防范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60年代初期,ibm的年收入已达36亿美元,纯利达4。8亿美元,占有世界计算机市场的77%,这个计算机超级王国在计算机工业中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即使处于如此优势的地位,ibm的总裁们却感到该公司的组织已不再适应市场的变化,如不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将不可能维持绝对的竞争优势。竞争的紧迫感使他们决定投资50亿美元,花4年的时间开发360系列产品:第二代计算机,以芯片代替晶体管,提高计算机的运算速度,降低成本。这个项目在当时超过世界上任何私营商业项目,甚至比美国『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进行的制造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的预算还要多出一倍半,是一场以公司全部资产押注的赌博,一旦失败,则公司随时都可能破产。但公司的总裁们相信〃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展望对计算机的巨大需求,收益也将是空前的。经过几年的奋斗,ibm获得了成功,率先制造出第二代计算机。这一技术的成功,使这家〃天之骄子〃公司又独领风『骚』20年,直到80年代中期。
到80年代中期,微型计算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由于成本较低,一时间在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出现上百家微机生产公司,大有春秋诸侯各霸一方的局面。一直以生产中大型主机称雄的ibm此时已尾大不掉,在微机需求剧增的新的市场环境中走向了衰落。ibm的股票从最盛时期的180美元一股一路滑落到1992年40美元一股。在这一阶段的失误主要为对微机和软件挂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缺乏远见,没有领先的技术产品,也不再有背水一战的决策能力。
从ibm的兴衰中我们不难看出技术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技术更是至关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引进技术得到振兴和发达,奇迹般地繁荣起来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萧条、工业落后于欧美不下二三十年的日本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其成功的奥妙就在于大胆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并加以消化、吸收、创新,使之国产化。甚至到目前为止,日本仍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进口国。1985年,日本为技术许可证贸易的支出为23。55亿美元,占40个西方国家总支出的20%。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引进外国技术,涉外技术贸易额逐年增多。到1994年为止,我国对外签订的国家级的技术合同5600多项,合同总金额达400多亿美元,引进规模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而国际技术流通的技术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众组织(如联合国)、各国『政府』、各种非营利组织(如基金会、大学和技术协会)和私有企业。前三类是非盈利的,而后一类是涉外技术贸易的主要提供者,尤其是西方跨国公司。据统计,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占同际技术贸易额的60%以上,在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90%是通过跨国公司实现的。少数跨国公司由于其技术的垄断地位,不仅要求高于自由竞争市场价格的垄断价格,有时甚至设置许多陷阱,使当事人叫苦不叠。而技术贸易与其它贸易方式不同的是,在交易之前,买方不可能看到全部的技术资料,在交易之后才发现上当,往往比较被动。
1。专利许可欺诈与防范
专利是具有时间『性』的,即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过了有效期即成为公共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专利还具有地域『性』,只有在注册批准专利的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不法外商利用专利权这两项法律特征,向我方提供过期的或即将过期的专利,甚至提供假专利,对我方进欺诈。
如我国一家汽车厂与外商举办合资公司,对方以技术作为投资,共计1600万美元,其中专利97件。我方在未检索查证的情况下匆匆签约,后来查出,外商提供的专利中有23件是过期的,29件已经到期,还有13件正在申请,我方吃亏不小。
外商利用假专利欺诈也是司空见惯的。美国一家制造石油钻井刹手块的垄断销售商,提出与天津某厂合资,中方出地皮、厂房和设备,美方以300万美元价值的专利投资,后经专利检索,美国这家公司根本没有此项专利,最后只得将技术转让费从300万美元降至30万美元。
对于此类欺诈,主要应从了解各国专利制度,充分进行专利检索查证入手。
国际上各国专利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以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专利法为代表的四大体系。我国专利法属于德国体系。
英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另有法律加以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起20年。属于这一体系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爱尔兰、希腊、印度、斯里兰卡、新西兰、新加坡等。
美国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其中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为17年,外观设计视不同情况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
美国专利法对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影响较大,菲律宾则完全照搬美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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