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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84-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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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起用名臣贤士。这样一来,晋国秩序好转,法制得以实施,晋国的窃贼受到了沉重打击。活动受到限制的窃贼,觉得在晋国难以有用武之地,便都纷纷逃到秦国去了。
  晋国的窃贼搅扰秦国,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商鞅在搞变法时,就特别强调,私营旅店接纳别国逃人对社会起到了极为不好的作用,申明“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严酷的法律来惩治不法之徒。以对结伙偷窃的处分为例,其法律就规定有“五人盗,臧(脏)一钱以上,斩左止(趾)”之刑律(参见《秦集史·法律志》)。
  
  
  二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在人类社会中,窃贼刚刚问世的时候,只是偷窃一些与生存密切相关的东西,最常见的是食物和衣服之类。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生产的扩大、产品品种的增多和数量的增加,窃贼的盗窃对象也越发有所扩大。这样一来,窃贼的盗窃方式也随着盗窃对象的转化而转化。从与生存密切相关的物品,到用于享乐的物品,再到可以带来巨额财富的物品和承担货币职能的金、银、现钞等,窃贼都想据为己有,其贪欲也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而越来越膨胀。
  窃贼祸害社会的行为的日益猖狂,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制定越来越严密的法制以阻遏其发展。窃贼为了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法律网的不断扩大,从而也就不断改变行为方式,扩大偷窃范围。
  据《吕氏春秋·孟冬篇》载:当时厚藏习俗正盛,“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辇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窃贼也看好这些殉葬之物,竟发展到干起“掘冢”的勾当,将侵占别人财物的目标由活人发展到死人,而且这样的偷窃行为不易被发觉,极大减少了遭到捕捉的可能性。
  《吕氏春秋》认为,干这种发死人财的窃贼,一般都是些不顺从法令、不听从父兄教诲的子弟。凡是安分守己的正派人,都要驱逐他们。他们畏惧耕田砍柴之辛劳,又贪求美衣侈食之享受,“智巧穷屈无以为之”,于是就结成团伙,干起了“掘冢”的事。为谋取更多的财物,他们干起这种盗墓之勾当来“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参见《吕氏春秋·节丧篇》)。
  当时的窃贼,大凡在掘冢之前,都要先找到一个古代富贵人家的坟冢,然后坟旁相距数百步外的地方,盖起房子,再从房子里挖掘地道,使地道通向墓穴,“故从其外观之,未见有发掘之形也,而藏已空矣”。
  “掘冢”只是窃贼转化其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窃贼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未涉及到而有隙可乘的机会,先下手为强。这样一来,法律的规定竟只能步其后尘。也就是说,当立法者认识到窃贼利用法律的间隙已捷足先登时,才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遏止其偷窃行为的扩展和其他窃贼的起而效仿。立法机构这样做虽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毕竟也算是防患于未然吧。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一些窃贼之所以能屡屡行窃,即使在被捕坐牢数年之后,仍会在被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严重的心理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贪得无厌”。
  窃贼在首次偷窃得手后,往往在心理上有一种不劳而获的满足感。这一满足感是驱动他再次行窃的行为动力。于是,心理上的满足通过再次行窃变成了实质上的不满足。窃贼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钱财。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行为,最终导
  致了窃贼“贪得无厌”的心理误区,乃至发展成完全丧失了理智的、病态的偷窃行为。
  如旧上海以陈明礼为首领的闸北盗帮,就是一个永远不知满足,以偷窃抢劫、害人利己为乐的盗窃集团。他们在上海屡屡作案,给平民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扰害。
  1948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一伙在一个名叫小扣子的盗贼家里一起商议如何抢劫行人,后由王志麟及王忠贵、王效连、小扣子等分别带上手枪外出,寻找机会。他们先在马路上站立约一小时之久,未发现有可劫之行人经过。后来行至西康路昌平路附近时,见有一辆机器脚车载两个女人正要停下。他们便起了贼心,停下脚步观看。两个女人下车后,那辆机器脚车即行离去。王志麟等见时机已到,立即抽出手枪,将两个女人拦劫。他们将那两个女人手上所带金戒3只捋下,王忠贵还将一女身上穿的毛皮大衣剥下,随后分头逃逸而去。
  不料当王忠贵拿着皮大衣乘三轮车行至长宁路法曹分局门前时,被警士3520号看到。警士见他神色可疑,且手里拿着一件女人的皮衣,便将其拦截,进行查询。王忠贵在追问之下,谎称皮大衣是他嫂嫂的东西。该警士为慎重起见,当即将该大衣扣留,令王忠贵将他嫂嫂叫来认领。王忠贵见势不妙,乖乖地放下皮大衣,急忙脱身而逃。警士见其一去不返,即将皮大衣交值班室处理。该皮大衣不久即发还被害人。但因小扣子、王效连等未能捕获,所劫金戒等无从追查。10天以后,12月2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等又在小扣子家中聚议。当得知位于西康路895弄350号的和尚原明家存有金条时,他们又共同计议了抢劫计划。当晚7时许,他们以烧香为由叫开庙门。然后由小扣子在外望风,王志麟、王效连持枪对着和尚原明及其他3个和尚,喝令不准其声张。其余的盗贼便开始在庙内大肆抢劫,用时达一个小时之久。抢劫完毕后,盗贼们将庙内的4名和尚全部捆绑,然后仍由前门逃出。这次抢劫行动,盗贼们获得了金银贵重物品及挂表等物。
  此案发生后又过了10天,1949年元月4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朱云飞、王志麟等又在顺德路三义旅社朱云飞所开之1号室内聚议抢劫。朱云飞告诉他们说,新闸路西斯文里69号黄姓家颇为富有。这伙盗贼听到此消息,贼性大发,当即决定前往。当到达西斯文里69号后,由陈明礼在楼下望风,朱云飞、王志麟、小扣子等摸上楼,闯入该户主黄凤菊的卧室,王志麟、小扣子二人持枪,将被害人黄凤菊双手抓住。不料此时被害人及其子大声哭喊,邻居听到喊声,前来探视。盗匪们见事已败露,殴打了被害人几个耳光后随即逃跑。
  陈明礼等人由斯文里69号逃出后,因行窃未能得手,心有不甘。当他们行至恒丰路桥时,遇到同伙吴传夫,便约其共同行动。他们来到常德路余姚路口时,位于此地的一个铁桶店已经打烊。盗贼们经过一番商议,便让小扣子以购买铁桶为由叫开店门,随后全部侵入店内,抢劫达半小时之久。行窃完毕后,他们又逃回三义旅社,将所抢物品交由小扣子变卖。
  窃贼这种连续作案的行为,正是“贪得无厌”的心理在作怪。这种心理驱使他们产生了行则必盗、盗则必获的理念,同时却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格言。
  闸北抢劫案接连发生,使得警方不得不重视起来。警方接到各处报案后,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派便衣警员进行侦察。经过侦察,得知陈明礼这帮盗贼将在顺德路三义旅社内聚集。于是派警长警员多人化装前往该处四周埋伏。从下午1时等到5时,盗贼果然到来。待他们进入三义旅社后,埋伏在四周的警员一同上前,将盗贼周凤元等15名捕获。又根据被捕者口供,于另一日早晨3时许在闸北国庆路293号、梅园路草棚等处分别捕获该帮其余盗匪。除小扣子等三四人漏网外,大部被捕获。
  贪得无厌的盗窃,往往积习难改。这就像吸毒的“瘾君子”很难戒掉毒瘾一样。几日不盗,手就发痒。一见可乘之机,必想再试身手。所以,对一个窃贼的改造,并非一日之功,非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而且,最终的改造成功还在于窃贼本身的觉悟。对于难以克制偷窃欲望的窃贼来说,是很不愿意舍弃“三只手”这个行当的。“贼性难移”,这句名言用来形容窃贼的积习难改,真是恰如其分。
  下面就是一个实例:
  在京城,大凡上了年纪的人,都知道黑钱“贼德子”陈德海。他的贼技不亚于燕子李三,是黑钱道上响当当的人物。而市民们提起陈德海来,却是又恨又怕,惟恐某一晚上他不请自到。
  从陈德海的档案中,可以知道他从师于京城著名的黑钱贼头“酒鬼张三”,学到一套越墙窜屋、跳跃翻腾的贼本领。出徒后,他就施展学到的贼技,不断行窃,行窃得手后,再将所盗钱财挥霍一空。当然,陈德海也有失手的时候,一旦失手被人抓住,他大都能够使计逃脱。尽管这样,他还是两次被捕,并被当时的国民党法院判过两次刑,在监狱里蹲了好几年。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2)
  
  陈德海心里十分明白,他这两次蹲监狱都与北平警备司令部稽察处有关,是稽察处的人将陈德海抓住导致他入狱的。北平警备司令部稽察处为什么抓陈德海呢?据陈德海在解放后的供词中说,是由于他惯窃成性和没有向稽察处“上贡”的缘故。
  实际上,陈德海还漏掉了一条,那就是他不管是富是穷一样下手,其目的是图个方便,并且他一贯独来独往,不与黑钱道上的其他窃贼打交道。也正是由于他独来独往,才惹下了
  麻烦。
  陈德海越偷胆越大,竟敢在政府官员头上动手。在一次行窃活动中,他偷了北平警备司令部一位官员的住宅,这个官员因家中失窃而恼羞成怒,责令稽察处捉拿案犯。
  稽察处让北平稽察所配合行动,他们找到北平城所有贼头查问。贼头们答应回头查找,如找到后即送上门来并赔礼道歉。因为窃贼大都是有组织的,所盗大宗物品就是大贼头不知道,小贼头也会了如指掌。
  不几日,稽察处从众贼头那里得到了查无下落的消息,不过他们告诉了稽察处一个线索,认为可能是“贼德子”陈德海所为,因为曾有人见到他在那个官员的住宅处“踩道”(也就是探路)。
  稽察处对贼头们的话深信不疑,多次派人捉拿陈德海都扑空,后在众贼头暗中协助下才将他捕获。经过严刑拷打,陈德海才招供。
  稽察处又找到窃贼们的销赃处,将那个官员的财物起获,然后一件不少地奉还给那个官员。陈德海当然是被送进了监狱。
  陈德海蹲了几年大牢被释放后,曾一度在天津行窃,后又回到北平。结果偷窃时,又因失手被稽察处的人捕捉而入狱。
  陈德海第二次出狱后,怀着对稽察处的刻骨仇恨,决心进行报复。
  1947年左右,他探听到北平警备司令部稽察处北平稽察所所长佟荣功家的住址,并了解到佟家十分富有。于是他决定对佟荣功下手,以便收到“偷一儆百”之效。
  不料出师不利,他经过多次探道,竟一无所获。因为佟荣功的住宅并非一般住宅所能相比,这是一个独立的老式四合院,院的四周还有卫兵把守,要想进院中探个究竟,实在太难。
  进不了院,佟荣功家中的一切情况也就一无所知,不能轻易下手。但是为了报复稽察处,他决定孤注一掷,冒险进院行窃。况且佟荣功家中闪闪发光的金银珠宝,也在引诱陈德海。
  在经多次窥探后,趁一个夜深人静的黑夜,陈德海装作一个行走的过客,不慌不忙地来到早已窥测好的一棵大槐树下。这棵槐树长得有一抱粗,离佟荣功家的高大围墙约有6米左右,他决定以此树作为到达佟宅盗窃的进出口。
  陈德海瞧了瞧树的周围,见既无行人,也无别的动静,便双手抱树,三窜两蹬到了树杈。稍喘口气后,他便又向树梢攀去。攀到估计离高墙约有3米的地方时,他把随身携带的粗绳索挂到了一个结实的树杈上,然后用脚猛力一蹭树身,像荡秋千一样晃过了围墙,落到院里。该他倒霉,他刚一落地就被起夜解手的卫兵发觉了。那个卫兵也还算机灵,当时没有惊动他,而是返回宿舍叫醒了其他卫兵,然后大家暗地埋伏起来,专等陈德海这条贼鱼上钩。
  陈德海毕竟是老贼,他落地之后,也并没有急着去行窃。而是趴在地上望了望黑洞洞的四周,又侧耳听了听四边的声音,见一切正常,才敢爬起身,弯着腰摸黑溜进了北屋。这是佟荣功的客厅,门没有上锁,所以他非常顺利地进入屋内。
  令陈德海失望的是,在客厅里,他既没有发现闪光的金银珠宝,没有发现值钱的老古董,只是依稀看见了一些家具。
  他十分懊恼,但既然进来了,又岂能空手而归?他顺手从家具内拿起一对小瓷瓶,也不管是不是古瓷,便放进随手携带的袋子里。心中还盘算着准备到佟荣功的其他屋子去瞧瞧,再偷点值钱的金银珠宝,也不算枉来一场。
  正当他想要走出客厅的门时,突然发现出路已被人堵住,亮堂堂的手电光和黑洞洞的枪口一起对准了他。
  “贼德子”陈德海这个惯盗,被佟荣功的卫兵不费吹灰之力就逮住了。佟荣功令卫兵赏给他一顿皮鞭、棍棒之后,将他关进了北平警备司令部的监狱。
  1948年,人民解放军兵临城下,黑钱“贼德子”陈德海被国民党政府释放。解放后,陈德海毫无改邪归正之意,重操旧业,屡屡行窃,人民政府便将他逮捕,经过教育后将他释放。
  陈德海被释放后,贼心不死,于1950年7月17日在水磨胡同见到一个新建的工厂有物可偷,便伙同儿子陈来顺、同伙力照古来到工厂靠前街的小门前,把门打开,几个人便开始向外搬运东西,结果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1950年7月20日,他受到了判刑1年半的惩罚。同年12月9日又被送清河农场劳动改造。
  在劳动改造期间,他表面上老老实实,私下却津津有味、沾沾自喜地告诉别的劳改人员说:“我过去一偷就是数千万(旧币),然后窑子一住,饭馆一吃、一晕,那真叫美。”他还散布许多不满言论,以蛊惑人心,说什么“一白一黑是一天,三天四天一礼拜,十天二十天是一个月,一冷一热是一年,慢慢熬吧”。
  后来他因表现积极被上级批准于1951年9月26日提前释放。回到家中不久,陈德海又故伎重犯,再次被捕并判刑3年,重返农场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中,他不仅抗拒劳动,而且打架斗殴,辱骂政府和干部,被人民政府又加刑3年。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3)
  
  1957年3月23日,陈德海因病被假释。同年11月22日,他重蹈覆辙,被人民政府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陈德海的后半生就这样在狱中度过了(参见曹英编:《民国巨凶首恶大纪实》,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305页)。
  从法律角度看,像陈德海这样的“贼性难移”的窃贼,真可称为“惯窃犯”。
  惯窃犯的行为不同一般的盗窃犯罪,即不是偶尔盗窃,而是经常的、反复的或不断的盗窃,具有盗窃行为的一贯性特点。无论是以盗窃为职业、为生活或挥霍而经常盗窃的惯窃犯罪,还是仅因染上盗窃恶习,而经常实施盗窃行为的惯窃犯罪,都具有这种一贯性的特征。无疑,惯窃犯比一般盗窃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是由惯窃犯的行为一贯性特点所决定的。
  盗窃行为的一贯性,反映在惯窃罪的客观方面,就是盗窃次数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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