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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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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进行了全而的清理,并着手修改制定工作。第二,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确定统一的进出口管理体制:完善外资立法,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完善服务贸易立法。第三,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程序的法律,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第四,建立对国内幼稚产业保护方面的措施,适当保护我国幼稚产业;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对国内产业保护确定一套法定科学的产业保护程序;建立产业保护执行机构。

    加入wto,进行法律调整要求我国行政立法树立与wto内在协调的、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行政立法公开透明的立法观念。

    众所周知,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因而,它必然要求各国『政府』遵守,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创造一种公平而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转变行政干预职能提供公平的服务保障。wto规则普遍原则应用将有力推动我国行政立法的重转轨。这种转轨首先体现在行政立法观念的转变。我们必须在行政立法的观念上有清醒的认识,在行动上有积极的举措。

    (1)树立与wto要求在协调的立法观念

    wto的诸项规定、协议,无不要求各成员方应以公开、统一、公平、合更的方式规范有关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议定中扩展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乃至政策措施等,以此保证其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遵守wto的各项规定。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实际上也是更好地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办事。为此,我国行政立法的观念肯定要经历一场转换,即〃由立法原则中的示律国家意识向法律世界意识转变,法律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协调的结果。〃我国加入wto不但要求行政法规、规章必须与本国的高位阶立法相一致,维护全国的法制统一,今后的行政立法还必须要与wto规则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相一致并趋向内在的协调,这同时也是我国入世应尽的国际义务。

    (2)树立依据wto原则及时立、改、废的立法观念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是一原则『性』要求。入世后我国必须以wto规则为参照系,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尽快地修改甚至废除那些有违世贸组织原则的规定。特别是我国为数浩大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汇『性』文件不少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体化的需要。因而它全可以借此机会清除或者修改大批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否则,这些审批易成为其他成员方投诉报复的对象。wto是个规则导向型的制度体系,各市场主体和行政管理部门均需依据先定的规则行事。wto规则覆盖极广,当前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大项,今后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电子商务等扩展项,不一而足,我国有关这些方面的立法,要么缺少,要么与世贸组织规则差距显著。对这些为wto所要求制定的国内法空缺事项,必须及时创新,并在内容上满足wto协议之要求。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应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包括市场准入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幼稚工业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和检疫法、国际服务贸易法、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些方面,仅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事项,只要不是带根本『性』的或相当重要一定要由宪法和法律来调整和规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调整和规定。〃如果有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内容的行政立法,还可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移权渠道以发挥国务院立法作用。毕竟,〃国务院直接领导现代化建设特别是直接领导体制改革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借助于发挥立法的作用,因此,应当给予国务院享有要求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赋予自己授权立法权的权力。〃

    (3)树立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立法观念

    对世贸组织的众多发展中成员而言,改善投资环境和大力引资无疑是其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而衡量其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尺度便是否拥有健全、公平立法保障平台。不论是为改善投资环境以更多地吸引外资,还是为履行wto规则的义务,我国今后的行政立法显然要大力张扬法律关系参加主体的地位平等观念,力求逐步实现给予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等不同主体以平等的待遇和公平竞争机会。而现在,我国不少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外企和内企适用不同规则造成内外有别。造成了内外资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失衡,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内企业无法享受的投资、税收等实际优惠:同时,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内内〃也有别,即内资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法律地位不尽平等。加入wto的中国行政立法既要〃内外平等〃又要〃内内平等〃,总之要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这就是我们所需要大力树立的行政立法观念,与wto原则和精神相一致的新观念。

    (4)树立与wto接轨的服务行政的立法观念

    在入世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是成员方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砝码,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服务中体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高于服务之中。当前我国不少行政立法规定并未做到与wto服务行政精神一致的一步,比如部门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源远流长和根深蒂固的行政立法观念模式首推管制行政。这样,完全可以借入世所带来冲击力纠正陈旧立法观念。除了必要的管制,『政府』主要履行的应是社会服务职能。没有服务的职能的行政立法不是真正的立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行政权是适应为民服务的职能而出现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根本上界定我国行政机关本质是一个服务机关。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及其存在根据,法向服务行政的归依是必然的结论。

    (5)树立适应wto透明原则的行政立法公开的立法观念

    行政方法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是wto的基本要求。在入世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提高我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的透明度是当务之急。据此,一定要树立起以立法听证为重的行政立法公开观念。一是行政立法的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让社会主体具存到晓权。二是将听到各主体的相关意见作为立法的必要环节,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立法项目中的重要事项,召开公开的、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涉外贸易的立法事项,还要听取相关涉外公司、外企乃至外国办事机构的意见。三是及时公布对立法的有形处理结果。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足《立法法》的规定,以wto透明度原则为准绳,大力树立立法公开的立法观念,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在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尽快完成我国行政立法转轨工作,有利于我国融入wto体系。

    2。中国入世的法律借鉴

    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国际惯例成为约束行业行为的重要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对国内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达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呢?看看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吧。

    (1)发达国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立法趋向

    1注重贸易立法

    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是wto主要成员国的重要做法。有关国家制定了许多反倾销法律。我国也应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法律的,进程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

    2研究关税策略

    一个国家对某种商品收进口税是为了保护国内商品。但是,对某种商品或某个产业的保护程序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因此,关税税率只是构成名义保护率。加入wto后,关税保护至关重要,有效保护率结果表明,实际关税保护不仅依赖较高的关税税率,而且还依赖于合理的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美国、欧盟、日本等都十分重视有效保护率。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对原料或关键部件的进口实行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关税,对中间产品行政收较低的关税,对最终产品实行高关税,从而使最终产品得到最充分的保护。据专家分析,在实行关税升给结构的国家当中,关税的有效(实际)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税率。尽管到2005年我国的各种关税都要降到零。但毕竟还有3年多的时间,而且并非所有产品的关税都降到零。由于关税税率是按照算术平均值,所以,我们必须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对于那些我们不能生产的、或者生产能力很差的原材料或关键零部件实行零税率或征收低关税,而对整机实行高关税。

    3制定标准体系

    近年来,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环境标准(iso14000)等、技术和质量标准(iso900系列等)、估价标准、安全标准等。毫无疑问,种种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等原因,难以提出自己的标准,即使提出了也难以〃国际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一般成为各游戏规则的接受者,处于被动的地位。我们应该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超前制定一些标准以筑起我们的〃万里长城〃,制定民族工业保护政策和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4保护知识产权

    〃乌拉圭回合〃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高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共72条,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解决争端机制。〃入世〃意味着,当我国与其它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一些引进发达国家实行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能够通过多边谈判得以解决。若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定书》及《尼斯协定》等四个国际条约,并已在《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商标法条约》上签字。入世后,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将不仅是国内市场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竞争。就商标而言,如何迅速提高国内企业,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适应形势发展高度,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2)决策与思考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可以在全球30多个世贸组织中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1增强法制观念。我国市场与国外在竞争法则下进行角逐,必须遵守国际惯例,若违反法律,必遭惩罚。因此,要下决心强化国际经法律意识,强化经营中的法律建设,把国际法律与国内法律相结合,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成功而自如的运用法律的做法,深入研究法律,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经营及权利。

    2强化法律思想。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不仅要遵守本国法律,而且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在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时刻注意国际经贸诈骗,在国际上按国际惯例办事,并要尊重对方国有关法规,注意寻找〃空隙〃为我所用,争取国际法下的最大经营自由。

    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保护知识产权自然要以法律为武器。现在,我国有《高标法》、《专利法》等。我们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与侵仅行为作斗争。此外,还要将专利技术推行到国外去,以提高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创汇效益。

    五、地方法制工作如何应对入世

    加入wto后,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从此受到了wto规则的约束。我国必须以立法方式履行承诺,而成员方要通过观察我国的法律来判断我国是否履行承诺。那么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怎样做呢?重要的仍是观念的转变。

    1。关注法律的国际『性』

    传统法律观念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该国统治阶层意志的综合体现,是用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因此,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国家意志与社会(人民)意志的互动与协调。现在,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不再仅仅是国家与社会(人民)意志的互动与协调,而是一个国家意志与其他国家意志的协调与互动,甚至是单个国家意志服从于现在的国际规则。作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既关注法规的国内适用『性』、合法『性』,更应关注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

    2。树立国家责任观念

    现在地方『政府』的行为将被视作国家行为,地方『政府』违反协定,将会引起国家责任;并且,根据wto〃立法实施义务〃的精神,地方立法也将被作为我国是否遵守wto的判断依据之一。地方立法要树立国家责任观念,真正做到:(1)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国家法律是中国『政府』作出承诺的法律化,地方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承诺在地方范围的统一实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是不正确的。(2)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在立法中任何会导致滥用行政权力的疏漏,都有可能被受损方提交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甚至会受到单方报复。

    3。强化〃立法捍卫国家利益〃观念

    在世界贸易交往中,国内立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有力的武器。现在,如何以法律为武器最大限度地捍卫国家利益的观念是我们必须要树立的。国家责任意识我们要求遵守规则,而国家利益观念要求我们充分利用规则。wto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有其适用范围。即使在其适用范围之内,规定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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