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冲刺试题和解析-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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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卵巢黄素化囊肿:大量HCG刺激卵巢卵泡内膜细胞发生黄素化而形成囊肿称卵巢黄素化囊肿。一般无症状,偶因急性扭转而致急性腹痛。清除水泡状胎块后2~4个月可自行消退。
(7)甲状腺功能亢进征象:心动过速、皮肤潮湿、震颤,HCG、T3、T4水平升高,发生率约7%。
2.诊断
根据停经后不规则阴道流血,子宫异常增大、变软,子宫5个月妊娠大小时尚摸不到胎体,听不到胎心,无胎动,应疑诊为葡萄胎。若在阴道排出物中查见水泡状组织,葡萄胎的诊断基本可以肯定。诊断有疑问时作下列辅助检查:
(1)HCG测定:葡萄胎时血清中HCG浓度通常大大高于正常妊娠相应月份值,利用这种差别可作为辅助诊断。葡萄胎时血β…HCG超过100kU/L,常超过1000kU/L,且持续不降。
(2)B型超声检查:葡萄胎时则见明显增大的子宫腔内充满弥漫分布的光点和小囊样无回声区,仪器分辨率低时呈粗点状或落雪状图像,但无妊娠囊可见,也无胎儿结构及胎心搏动征。
(3)超声多普勒探测胎心:葡萄胎只能听到子宫血流杂音,而听不到胎心。
3.鉴别诊断
(1)流产:均有停经、阴道流血等症状,但葡萄胎时HCG持续高值,超声不见胎囊及胎心搏动,而显示葡萄胎特点。
(2)双胎妊娠:子宫大于相应孕周正常单胎妊娠,HCG水平略高于正常,但无阴道流血,超声检查可以确诊。
(3)羊水过多:子宫增大,但无阴道流血,HCG水平正常,超声检查可以确诊。
第44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9:闭经部位的诊断步骤;
首先区分是原发性闭经抑或继发性闭经。若为原发性闭经,首先检查乳房及女性第二性征、子宫的发育情况。
1.子宫功能检查
(1)子宫内膜活检或诊断性刮宫。
(2)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
(3)药物撤退试验:用于评估体内雌激素水平以确定闭经程度。
孕激素试验:出现撤药性出血(阳性反应),提示子宫内膜已受一定水平的雌激素影响,为Ⅰ度闭经。若无撤药性出血(阴性反应),应进一步行雌、孕激素序贯试验。
雌、孕激素序贯试验:适用于孕激素试验阴性的闭经患者。发生撤药性出血者为阳性,提示子宫内膜功能正常,可排除子宫性闭经,引起闭经的原因是患者体内雌激素水平低落,为Ⅰ度闭经,应进一步寻找原因。无撤药性出血者为阴性,应重复一次试验,若仍无出血,提示子宫内膜有缺陷或被破坏,可诊断为子宫性闭经。
2.卵巢功能检查
(1)基础体温测定。
(2)阴道脱落细胞学检查。
(3)宫颈粘液结晶检查。
(4)激素测定:血甾体激素测定:包括雌二醇、孕酮及睾酮测定。对雌激素试验阳性者,为确定原发病因在卵巢、垂体或下丘脑,需作血FSH、LH、PRL放射免疫测定。
3.垂体功能检查
催乳激素及垂体促性腺激素测定,PRL正常值为0~20μg/L,PRL>25μg/L时称高催乳激素血症。PRL升高者,测定TSH,TSH升高者,为甲状腺功能减退;若TSH正常,而PRL大于100μg/L时应行头颅MRI或CT检查,以排除垂体肿瘤。PRL正常者,则应测定垂体促性腺激素。月经周期中FSH正常值为5~20U/L,LH为5~25U/L。若FSH>40U/L,提示卵巢功能衰竭;若LH>25U/L或LH/FSH比例为2~3时,应高度怀疑为多囊卵巢;若FSH、LH均<5U/L,提示垂体功能减退病变可能在垂体或下丘脑。
第45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8:原发型肺结核的治疗;
1.无症状或症状不多的原发型肺结核
治疗目的:(1)杀灭病灶中结核菌;(2)防止血行播散。药物选择以(INH)异烟肼为主配合利福平(RFP)或乙胺丁醇(EMB),一般疗程9到12个月,大剂量的异烟肼可致神经兴奋、多发性神经炎。乙胺丁醇(EMB),副作用为球后视神经炎。
2.活动性原发型肺结核
宜分阶段治疗,在强化治疗阶段宜用三种杀菌药,即INH、RFP、PZA(吡嗪酰胺)或SM(链霉素),两到三个月后以INH、RFP或EMB巩固维持治疗,INH疗程12~18个月,RFP及EMB疗程为6~12个月。PZA(吡嗪酰胺)是半效杀菌药,能杀灭在酸性环境中细胞内结核菌及干酪病灶内代谢缓慢的结核菌。但也有副作用,如肝损害,关节痛。SM(链霉素)是半效杀菌药,能杀死在碱性环境中生长、分裂、繁殖活跃的细胞外的结核菌,但也有副作用,如神经损害,所以婴儿慎用。
第46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9:室间隔缺损的临床表现和并发症;
小型缺损可无明显症状,生长发育不受影响,有可能自行闭合,特别是1岁以内。仅体检时发现胸骨左缘第3~4肋间听到响亮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第二音稍增强(即所谓Roger病)。大型缺损出现体循环供血不足的表现,如生长发育落后、呼吸急促,多汗,吃奶费劲常要间歇,消瘦、苍白、乏力,易患呼吸道感染甚至心力衰竭。有时出现声音嘶哑(系扩张的肺动脉压迫喉返神经),当剧烈哭吵、咳嗽或肺炎时,可出现暂时性青紫。体检;心前区隆起,心界增大,心尖搏动弥散,胸骨左缘第3~4肋间可闻及Ⅲ~Ⅴ级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传导广泛,杂音最响部位可触及震颤。肺血流量大于体循环一倍以上时,在心尖区听到舒张期杂音(系二尖瓣相对狭窄所致),肺动脉第二音亢进。缺损很大且伴有明显肺动脉高压者,右心室压力亦显著升高,此时左向右分流减少,甚至出现右向左分流,而出现青紫。形成永久性肺动脉高压时,患儿呈现持续青紫,即称艾森曼格综合征。并发症是:支气管肺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及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第47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0:营养性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临床表现;
维生素B12和叶酸所致的巨幼红细胞性贫血多见于婴幼儿,小于2岁者占96%以上,起病缓慢,主要临床表现如下:
1.一般表现
多呈虚胖,或伴轻度水肿,毛发稀疏发黄,严重病例可有皮肤出血点或瘀斑。
2.贫血表现
轻度或中度贫血者占大多数。患儿面色苍黄,疲乏无力。常们有肝、脾肿大。
3.精神神经症状
患儿可出现烦躁不安、易怒等症状。维生素B12缺乏者还可出现表情呆滞、嗜睡,对外界反应迟钝,不哭不笑,智力发育、动作发育落后,甚至退步。此外,还常出现肢体、躯干、头部和全身震颤,甚至抽搐,感觉异常,共济失调、踝阵挛及巴宾斯基征阳性等。
4.消化系统症状
常有食欲不振,腹泻、呕吐和舌炎等。
第48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5: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9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2: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50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第三单元 血液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9: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