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入世之后-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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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4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市场是盘活整个保险市场的致关重要的环节,然而,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可以说是整个保险市场中最为混『乱』的部分,急需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克服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无序状态、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统一监管、促进保险创新、防范风险、推动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1)各类保险代理人发展欠平衡,行为不规范,保险经纪人尚未起步。
目前国内产寿险市场上的代理组织以个人代理人形式居多,归属于产险公司的代办站或寿险公司的营销部。个人代理人的快速超常发展,造成寿险公司负债结构单一、不合理;由于个人代理人受自身利益驱动,粗放经营,短期行为严重,既损害投保人利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个人代理人不实行登记制,无登记注册的财产,所以个人代理人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在追偿上难以执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的存在,我国的兼业代理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他们依靠特权垄断保险市场。哄抬手续费,销售假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政策原因,专业代理人的发展举步维艰,全国还没有批准一家专业代理公司,导致大量兼业代理人变成彻头彻尾的专业代理人,优秀的个人代理人也无法向专业代理公司分流。各类保险代理人结构上的失衡,造成大量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违法违规经营,保险市场被搅『乱』,保险中介产业更是灾难深重。
在欧美国家保险经纪人市场比较发达,保险经纪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国,保险经纪人销售的工业企业保险业务份额占业务总额的90%,英国这一比率超过60%。日本是典型的代理制度,自1996年实施新的保险法以来,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随着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和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引进保险经纪人已成为大势所趋。1998年2月,人总行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但到现在为止,仍没有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得批准。
(2)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严重。
一些保险公司严重违规经营,导致保险代理人涉及经济诉讼案件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更有甚者,由于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为少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出现少数保险代理人非法印制和贩卖假保单,私编保险公司电脑出单程序,私刻业务公章,鲸吞和骗取保险费和赔款等犯罪行为。
非法的国外保险机构在境内未经批准而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由此造成每年保费大量外流;有的国内保险机构隐匿、包庇甚至串通国外保险机构在国内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些保险公司未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属于无经营主业或者其主业已变更而变相成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以信息咨询服务和代办手续为名向工商行政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3)管理松懈、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已订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规代理、超越业务范围代理和不按实务手续『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保险公司单证丢失严重,账户和资金管理混『乱』;有的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对其业务管理不严,导致兼职代理人业务管理混『乱』,挪用、拖欠保险费和吃单、撕单。埋单、鸳鸯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利,许多个人代理人未经过认真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水平低,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差,有的甚至对一些险种的基本条款都解释不清。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目前近50万个人代理人之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半数以上。
一方面,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的保险公司不计成本,『乱』提手续费,与代理人签订违规的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些握有较多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在市场上炒单买单,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和高回扣的手续费,客观上侵犯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的情况,也引发了有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企业主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相互串通,利用假保单和假收据套取保险费中饱私囊,而有些兼业代理人利用特权垄断本行业保险业务,或者利用上下级关系强制『性』地责令下属单位购买非必需的保险。
(4)存在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过低,一些保险人滥用些授权,采取告知不实、误导、欺蒙、诱骗等手段侵犯保户权益以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则以许诺回佣等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拉客户;由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无序竞争,使得保险代理人实际上控制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主动权,因而出现了哄抬手续费,擅自扩展保险业务范围,非法截留保费,甚至印制并出售假保单,携款潜逃的情况,扰『乱』保险人正常的经营秩序。
(5)机构设置有待规范。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完美程度,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城市,专业保险代理人制度尚属空白,大量保险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人格特征有待完善,政策有待配套;少数城市出现的保险顾问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大都是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全资的附属机构,还有的机构则改头换面合法支取〃手续费〃而已,其独立『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
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1迅猛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宣告了外资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局面的结束和新中国保险业的兴起。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个世纪50-70年代,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严重萎缩的时期……自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国内业务开始,中国保险业实已名存实亡的。
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重新带来了生机。1979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1984年,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从中国银行脱离,开始独立经营。
随着保险业务得以在中国的全面恢复,中国保险业积聚多年的能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释放出来。在渐入正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2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迅速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人均保费仅0。47元。到1999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1393。2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21。12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872。10亿元),是1980年的300多倍,人均保费110。6元,是1980年的235倍。保险业收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7%。以年均增长速度计算,自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35。1%。2000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796亿元,同比增长6。7%,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28。9亿元,同比增长9。4%,占保费总收入的41%,人身险保费收入467。3亿元,同比增长4。9%,占保费总收入的59%。
1980年-1999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
注: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变化趋势来看,在1993年…1995年间,中国保险业的保险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1996年、1997年增速开始放缓,分别增长9。1%和7。1%,低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9。6%和8。8%。这表明中国保险业在快速补足多年差距后,目前正进入一个平稳正常的发展阶段。
(2)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及中介机构不断增加
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保险供给者,形成行业垄断,这种体制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自1988年起,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逐步出现了许多保险供给主体。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已从当初的1家发展到目前的28家,其中既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分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仅中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就多达7460余个,从业人员14万多人;另有十余个国家的保险企业在中国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可以说,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改革开放之初,保险的需方主体也就是购买保险的需求者仍主要集中于当时的国营企业。但是自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保险需求者的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求主体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多元化发展。
除此以外,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不断增加,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作为投保人代表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获得了较大发展,使保险活动日趋活跃。
(3)保险业资产增长
自恢复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规模和实力迅速壮大,资产水平取得快速增长。1980年,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不足4亿元,而到2000年6月底,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达到3116。86亿元,20年间增长了700多倍。今年前6个月,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增加390。44亿元,增幅达14。4%。
根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构成情况为:流动资产1796。99亿元,占总资产的57。65%;长期投资872。78亿元,占总资产的28%;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资本合计为397。64亿元,占总资产的12。76%。
另外,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2461。07亿元,占总资产的78。96%,资金运用余额较上年末增加408。94亿元,增长幅度达到19。93%。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银行存款为1215。98亿元,证券投资为1064。16亿元,国债投资为930。34亿元,基金投资为91。53亿元,贷款等其它类投资共180。92亿元。
(4)法律法规走向健全,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自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又有多项相关法规先后出台,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关于机动车辆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人身险预定利率的通知》、《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一系列法规已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如《保险法》实施细则、《投资法》、《金融监管法规》等。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巩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的基础。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监会成立三年来,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这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机制建立的标志。
2中国的寿险业
(1)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寿险业起步较晚,又经过20多年的停顿,到1982年才真正恢复人寿保险业务,此后中国寿险业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扶持下,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1982年,中国寿险业保险费收入只有区区159万元,到1998年已接近7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80%左右。从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结构上看,1982年人寿保险保险费仅仅占全部保险业保费收入的0。22%,而到了1998年,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比例变为33:68。较之非人寿保险,中国寿险业的成长发展可谓神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经济改革使人民物质生活得到显著提高,初步具备了购买保险的能力;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使企业和个人逐步消除了一切依靠国家的思想,开始建立风险观念;最后,随着保险业的逐步成熟,保险公司的慢慢增加和保险品种的日益丰富,带动了人们的保险购买欲望。
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起飞,人寿保险公司积累的人寿保险资金也已成为社会资金的重要来源。目前中国寿险业的总资产已超过2000亿元,寿险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
(2)中国寿险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现在在我国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上海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广州分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康联公司分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另外,以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亚洲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瑞士人寿保险与养老金公司为代表的许多外国寿险企业已在中国开设了代表处。
现行《保险法》这样规定,目前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国有寿险企业占有近7成的市场份额。但正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先生指出的那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到了诸方面的制约。首先,国有独资形式不利于公司建立现代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其次,国有独资形式无法满足企业的资本扩张要求,第三,国有独资形式不适应国际保险业的资本多元化和业务国际化的发展『潮』流。第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无法及时补充资本金,使其偿付能力无法加强,企业经营风险难以降低。所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问题已成为中国寿险业面临的重要历史抉择。
另外,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流行一种人寿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还未被中国采纳。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单就相当于取得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因此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对投保人的投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寿险公司该不该顺应国际『潮』流,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中国寿险业的产品模式
一直以来,传统的储蓄型产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单一主导产品。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开始的连续7次大幅度降低存贷款利率,对寿险市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消费者从而也呼唤中国寿险市场推出非传统型寿险品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了投资连结类保险,新华保险公司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