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006-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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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坚石诈骗案进入理赔阶段。由市建委下属的市房屋置换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理赔办公室对理赔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对城八区的受害者逐一预约到现场登记,第二是在算出总理赔金额后将1100万元按比例发放到受害者手中。
理赔金除了潘石屹的1000万元“私房钱”,还有于波被捕后查抄其名下2套房产和部分现金,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2005年1月14日起,理赔办公室开始发放赔偿金。
2005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于波和蔡敏以诈骗罪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方起诉于波和蔡敏涉嫌诈骗房主和房客计552人,共421万余元。
2005年3月10日,轰动京城的坚石房地产诈骗案主要嫌疑人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法庭上,于波并未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指控两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于波、蔡敏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11月,在经营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价租入房屋,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于租入价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的手段,诱骗房主和房客等552人次,分别与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该款除用于支付公司工作人员高额提成和公司日常费用外,大部分被于波及蔡敏挥霍。另外,于波还分别以“周占魁”、“吕宜柱”的名字伪造、变造了居民身份证各1张,并使用了上述两张居民身份证。
于波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检察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承认,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他确实存在“高进低出”的情况,但他表示,自己的企业经营理念是“高进低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赔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日常使用的家具和电器等赚取其他利润;也可以暂时低价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后的升值;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房等。
于波始终认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是在接手“坚石”时被潘石坚欺骗了。于波称,自己接手“坚石”后才发现,公司的负债额远多于对方声称的60余万元,而自己不应该为这一事件负全部责任。谈到坚石高进低出给客户造成损失,于波甚至反问:“我接手坚石的时候它已经负债经营了,而且远远比我当时了解的负债额大得多,我被骗了你说我该怎么办?坚石走到今天,难道它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吗?我一个人能负多大责任?”
法院在经历两次开庭,审查了600多位证人证言,阅了90多份案卷后,认定坚石公司诈骗房主、房客共258对、516人次,诈骗金额3799263元。同时认定于波以伙同蔡敏等人,在与房主、房客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手段实施诈骗。
于波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直表现非常镇定的于波在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后,表示坚决上诉。在判决后于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坚石确实出了事,但这些责任不该由我负。公司在我接手前就已经出现了亏损,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公司能够扭亏为盈,是出于挽救公司的目的,只不过由于自己的能力、财力等综合因素,才最终没能达到初衷。毕竟这件事情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又已经下了判决,如今我说再多也未必能得到认可。但简单地说,我与房东间签署代理合同,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房东们是有收益的,而市场经济决定了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我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房屋黑中介层出不穷,如何预防黑中介卷款潜逃?
从2002年底“恒基无限”人间蒸发,到2003年底“坚石”人去楼空、“金百佳分部”卷款潜逃,再到近期的“中天恒基骗钱”,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北京几家“黑中介”屡次爆出诈骗黑幕,给广大房屋业主和承租人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北京房屋中介行业的诚信度带来重创。
这几起案件的骗术惊人的相似,都是不法房屋中介采用“高价收、低价出”以及不向业主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将承租方的房款骗走,最后卷款潜逃。
在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极不规范、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业普遍持怀疑态度的形势下,这几起恶性事件进一步加深了房地产中介危机。这些事件不仅应该引起业主和客户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坚石诈骗案进行判决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坚石公司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缺乏具体的审查,且对该公司在4个月中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异常现象,缺乏监管。由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诈骗案的教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输入信息系统,并通过协调,使该系统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房地产信息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经营、管理、变更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将审查落在实处,及时发现房地产经济机构的不正常活动。同时要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那么,作为普通房主和消费者而言,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训呢?
仔细分析,黑中介惯用的伎俩就是利用对房东和租户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内聚敛大批钱财,然后便人间“蒸发”。往往黑中介会以房子租的时间越长租金越低作为诱饵,向租户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们却只给房东月付或季付,中间的巨额差价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举例算一笔账,黑中介与房东签订委托协议,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东租金,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租给承租客户,并一次性收取该租户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携款而逃。可见,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进低出”也捞得租金差价19000元。很明显,租金的差价主要是由房东和租户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来应是房东的巨额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为黑中介的违法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彻底解决收付款周期问题,让黑中介不能因为付款的时间差而有可乘之机。对于房东来说,付款方式应为中介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为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经纪公司出租最长周期为一年,一年之后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继续委托出租;对于租方来说,应缩短付款周期,减少客户的付款金额。即使付款一年,经纪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会有滞留,如此就不会出现卷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风险转移给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户被骗的可能。
很多房东都是在发现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后,才知道其实中介已替他们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样大量租户在房东来催着腾房时才认识到,房东原来没收到他们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将部分交易信息屏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到事件发生后,房东和租户才猛然觉醒,原来都被骗了。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是新鲜事。部分交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业务流程或利润空间,不便向交易双方透漏,但像上述几家中介的做法绝对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房产中介的透明交易,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应该让交易双方有充分的知情权。为防止黑中介欺诈,租户在租房时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东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的代理期限,明确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于付款时期的确定,然后放心租房。
面对黑房屋中介的行径,专家建议房东房客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规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时间,考察信誉记录。2。“高进低出”是黑中介准备卷钱走人的征兆之一。当房租出去后应尽快和房客取得联系,如果发现“高进低出”差价超过10%就要设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规范性不可小觑。不负责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会在合同中标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4。房租的付款方式应该合理。不法中介往往会以低价为诱饵,骗取客户交纳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给大规模套现卷款提供了可能。5。售后服务的内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无按时支付房租、有无协助赔偿、有无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都是出租业主需对其考察的必选项。
第四章:没有户口我是谁(1)
2006年6月12日,记者询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洁,李志伟的户口问题有没有着落时,高洁法官无奈地摇了摇头,叹了一口气说:“太难了,找不到李志伟的生身父母,李志伟就依然找不到落户的地方。”
在此前的几年里,这位刑庭法官一直在为李志伟的户口问题奔波,她曾经带着李志伟来到河北定州“认祖归宗”,却遭遇了无限尴尬。23岁的李志伟5年前曾被高洁依法定罪,她没有想到这个年轻人的命运便开始和自己联系起来,为了寻找这个年轻人究竟“从哪里来”,高洁法官心力交瘁。
李志伟至今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依照我国法律,他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公民,可以被判罪;但刑满释放后,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他却不是公民了,无法生存……
我不知道母亲是谁,我从来也没见过她!
时间回到2001年8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刑事法官高洁一袭黑色的法袍,像平日一样准时坐在法台中间。两分钟后,上诉的犯罪嫌疑人李志伟被带进法庭。
“姓名?”
“李志伟。”
“出生年月?”
“1981年7月4日。”
“职业?”
“无业。”
据李志伟供述:他自幼疏于家教,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最后成为街头浪子。不久,父亲李建业又因涉案而被判刑入狱。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失去管束的李志伟从13岁起便浪迹于街头巷尾,李志伟照着电视上看到的情形,召集几位“哥们”成立了一个名为“三合堂”的帮会组织。对外声称,周围几所初高中学校的学生,谁能每周交上10到25元的会费,“三合堂”便能保护他们不受别人的欺侮,还能帮他们“铲事”。到手的“会费”大都花在了李志伟自己身上。一审案卷显示:最小的一笔只有10元,但最高的一笔竟高达2000元,累计达8000余元。正是最后那笔过于高昂的2000元“会费”,一位“会员”万般无奈报了警,李志伟及其“三合堂”被公安机关连窝端掉。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李志伟有期徒刑2年,但李志伟认为自己当时尚处年少,觉得判得有些重,因此而上诉,希望政府再给他一次机会。
二审提讯很快接近尾声。为使这个刚满18岁的青少年被告人能够深刻地了解因为自己的过错给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帮助和感化他悔过自新,高洁平和地压低声音进行帮教:“你想想,像你这个年龄,正是长知识和长身体的好时光,不在学校好好念书,将来没文化没学历,上哪去找工作?”
李志伟答:“不是我不想上学,是没有学校要我?”
“为什么?”
“我没有户口。”
“没有户口?你都这么大了怎么会没有户口呢?你父母没给你上户口?”
“我没有父母。”李志伟一脸木然,出奇地平静。
高洁一下子就打了个激灵,“那你在公安机关供述,你的父亲是李建业,这是怎么回事?”
“我是一直这么叫他,但他不是我的亲生父亲。我的爷爷奶奶也不是亲的。”
“那你为什么在李建业家生活这么多年?”
“我不知道。”
“那你母亲呢?”
“我没有母亲。”
“没有母亲?
“我不知道母亲是谁?我也不知道她在哪?从来也没见过她。”
这样的回答真是匪夷所思,虽然对于本案的审理并无任何影响,但高洁还是觉得有必要把李志伟的家庭背景搞清楚。李志伟说:“我只听说我妈妈的名字叫李秋月,但据说她在我一岁多的时候就离家出走。我从小就生长在北京的李建业家,我也一直叫他爸爸,可他从来都不承认我是他的儿子,所以我的户口也就一直没在北京报上。到现在,我连自己的身世都不清楚。我是谁?我一直想知道,可是没有人告诉我。”说完这话,李志伟很痛苦地低下了头。
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直觉告诉高洁,李志伟没有撒谎。但“我是谁”,短短三个字,仿佛一记敲在心头的重锤,使高洁猝不及防。
一个犯罪嫌疑人,面对法官却大声地反问“我是谁”。这背后必有隐情!为了进一步地核实李志伟的身世,讯问后的第三天,高洁便带着书记员走访了李志伟捕前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居委会的答复证实了李志伟所讲的一切。
李志伟的“父亲”叫李建业,无业,因盗窃罪现正在监狱服刑。十几年前,他把李志伟的生母李秋月带回家时,已经有了李志伟。因为李秋月、李建业两个人始终没有登记结婚,小志伟的户口也就无法申报。不久后,李秋月、李建业二人去广州做生意,但此后,却只有李建业一人回到北京,有人曾问起孩子母亲的事,李建业说他们俩在广州时就已经分手了,他也不知道李秋月的下落。从此,再也没有人见过李秋月。就这样,李志伟被不明不白地留在了李建业父母的身边。等到该上小学时,李志伟还没有户口,无法入校。按照当时的政策,孩子出生后户籍随母,而李志伟的生母李秋月已经下落不明有六年多。为了这事,居委会还专门出了证明,最后好说歹说才帮着把李志伟送进了附近的一所小学。
街坊中有一位姓索的老奶奶,是看着小志伟一点点长大的。她眼含泪花惋惜不已:“作孽呀!要是这孩子在正常的家庭里长大,断不会走到今天。搁着谁,当父母都不应这样没良心。是他们把这个无辜的孩子给害了呀!现在他的爷爷、奶奶也去世了,等这孩子回来后可怎么生活呢?”
如果抛开犯罪事实,李志伟固然令人同情。然而,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度里,任何一种罪行都无法因为犯法者的身世而得到赦免。
情与法,高洁始终把握得平若止水
刑罚是必须的,但刑罚不是目的。感化和挽救每一个失足的青少年从此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