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剑-全球追捕、审判纳粹战犯史鉴-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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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和艺术陈列馆包括:克拉科夫瓦维尔大教堂的珍藏室、雅布洛尼亚的波托茨基陈列馆、克拉科夫的恰尔托雷斯基博物馆、克拉科夫的国家博物馆、华沙的教会艺术博物馆、华沙的国家钱币收藏馆等都成为德国法西斯的牺牲品。遭受破坏的还有拉增科夫斯基公园里的斯坦尼斯拉夫一奥古斯特国王的宫殿、维利亚诺沃的扬·索别斯基国王的宫殿、塔尔诺夫斯基伯爵在苏卡亚的收藏室和波森的宗教博物馆等。
此外,德国侵略者还抢劫教堂、修道院和其它宗教场所。波兰红衣主教赫德隆在致罗马教皇庇护十二世的信中指出:“各个修道院均遭到有计划地压制,不仅在教育、出版、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等活动方面,而且连护理病人的活动也受到了压制。房舍和院址均被纳粹德国的军事部门所占领。入侵者没收、查封了教会的财产,并把它们视为自己的财产。大教堂、主教的官邸、神学院、教士驻地、主教管区与教士会的收入与捐赠,神学院的产业均遭到侵略者的抢掠……”
三、纳粹对比利时的日尔曼化。
纳粹分子吞并比利时的欧本、马尔梅迪和圣维特这三个地区是按照纳粹德国于1940年5 月18日颁布的一项命令进行的,并根据同年5 月23日颁发的实施条例付诸实现的。根据上述法令,以上三地区并人了德国的莱因省的亚琛专区;并实行由希特勒。戈林、弗利克和拉莫斯签署的德国法律。这条法律自1940年9 月1 日起生效。
1940年7 月28日,纳粹当局出台的法令规定在上述地区实行德国的法制。于是,在欧本、马尔梅迪和圣维特设置了地方法院,它们与亚深专区法院具有同等职权。
1940年9 月24日,纳粹德国又颁布法令,规定在上述三地区推行德国地方管理法和乡镇法。
1940年9 月3 日颁布的一项法律还规定在民法、贸易法和诉讼法方面由比利时法律向德国法律过渡的细节。
最后,根据合并法令,纳粹德国承认上述三地区的德意志种族居民的德国国籍。
四、对阿尔萨斯—洛林地区的日尔曼化。
纳粹德国并未制定一项公开宣布吞并法国阿尔萨斯一洛林地区的法令。尽管纳粹德国吞并该地区的事实不容置疑。
(1 )强制性规定德语为当地的官方语言。纳粹分子首先以极其蛮横的方法禁止使用法语,并以此为借口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例如:1940年8 月16日发布的《重新使用语言的规定》。它要求,“为使阿尔萨斯的民众重新使用本国语言,继续推行业经采用的措施,兹规定:”官方语言——阿尔萨斯的一切公共机构,包括乡镇、社团、事业单位、教会和慈善团体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院等,无论日头或书面,均应使用德语。阿尔萨斯的居民向上述机关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均应使用他们的本国语言——德语。“
五、纳粹分子对南斯拉夫的日尔曼化。
在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发生过的纳粹德国侵略者毁灭当地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种种罪行,也同样在南斯拉夫发生了;而且,由于纳粹分子在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积累了大量经验,因而德国人在南斯拉夫进行的日尔曼化针对性更强、效率也更高,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纳粹德国的军队进入斯洛文尼亚不久,德国人就开始在该国的被吞并地区实施其日尔曼化的传统计划。”“侵略者封闭了斯洛文尼亚的所有学校,赶走了斯洛文尼亚教师,破坏斯洛文尼亚所有的图书馆和图书,禁止使用斯洛文尼亚语言。他们把使用斯洛文尼亚语视为破坏行为。”“德国人在没有任何军事必要性的情况下蓄意破坏和焚毁了许多公共建筑物和文化设施,例如新大学、科洛拉兹人民大学、专收男生的第一文科中学、女子第二文科中学、古代的王宫、广播电台、俄罗斯文化馆、伊弗科维奇博士疗养院等等。在大学建筑物里收藏的极为宝贵和重要的教科书、教材等均遭破坏。”南斯拉夫国务委员会的专项报告揭露:“纳粹德国侵略者彻底摧毁了贝尔格莱德的国家图书馆。几十万册图书和手稿被焚毁,从而毁灭了塞尔维亚文化中最重要的部分。纳粹分子彻底破坏了71处科研设施,部分破坏了41个研究所和贝尔格莱德大学的实验室。之后,他们把国家艺术科学院夷为平地,烧毁和抢劫了成千所学校……”
六、纳粹德国对苏联的日尔曼化。
德国侵略者对苏联被占领区的日尔曼化行动具有更大的规模。苏联政府外交人民委员维·米·莫洛托夫在1942年4 月27日的照会中提出的一些文件和事实无可辩驳地指出:“在苏联被占领区,侮辱和消灭历史文化遗址、以及破坏苏维埃政权建立的无数文化设施,是希特勒政府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灭绝人性的计划的一部分;其目的就在于消灭俄罗斯民族的文化和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并以暴力迫使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立陶宛人、拉托维亚人、爱沙尼亚人和苏联其它各民族日尔曼化。”
第二章 无与伦比的大屠杀
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德国统治集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广泛实施的惨绝人寰、规模以百万计算的空前大屠杀,其受害对象不仅包括被他们视为劣等种族和死敌的犹太人,而且还包括吉普塞人、某些被认为含有犹太血统的突厥系民族、苏军战俘,甚至还包括纯粹日尔曼人中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严重残疾人。这种亘古未有的极端暴行策划于30年代后期,伴随着德军在战场上的节节胜利,其手法由暗到明、规模由小到大,到1944年夏疯狂到极点,直到纳粹德国彻底垮台才最终完结。
第一节隐秘的种族灭绝——强制绝育
纳粹党执政并逐步巩固了政权以后,该党一向倡导的种族优生学说便很快由务虚的纲领变成实实在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由一个党的独家见解变成带有强制性的统一的国家行为。
1933年7 月14日,纳粹德国政府颁布的俗称绝育法的《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就是其种族优生立法的一个典型。该项法律要求对一切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实施强制性绝育,并对被社会上加以排斥的群体进行定义。该法拉开了迫害残疾人的序幕,并成为纳粹政权推行种族优生立法的奠基石。
绝育法针对的是患有遗传性疾病的病人。它一发端就开宗明义地道出其主旨:“任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如果通过医学诊断认定为其子女也将受到遗传性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都将被进行绝育”。该法律还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进行了定义,任何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均自动成为绝育手术的候选人:1 .先天低能;2 .精神分裂症;3 .躁狂一抑郁性精神病;4 .遗传性癫痫症;5 .亨廷顿氏舞蹈病;6 .遗传性失明;7 .遗传性耳聋;8 .严重遗传性身体畸形;9 .任何情况下的严重酗酒。
该法律具体实施的法律框架为:一方面,残疾人可以申请绝育;另一方面,公共卫生部门的医生也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在医院的病人和在押的囚犯,医生、护理院和监狱的负责人也有权提出申请。新成立的遗传卫生法院隶属于具有司法判决权的最低一级法院,它们可以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判决。遗传卫生方面的上诉法院也随之出台,它们隶属于地区巡回法院,而且也是由两名医生和一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医生来自公共卫生部门,法官则来自巡回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该法律还包括强制性绝育的条款,一旦法院判定进行绝育,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将被实施绝育手术。如果有必要,警察部门还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迫使当事人就范。
1934年元旦,绝育法正式开始实施。数以万计的德国男女,由于医生和健康部门判定他们患有遗传性疾病而被迫进行绝育手术。1935年 10 月,第三帝国又颁布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特别是那些绝育法所针对的人们。随后,纳粹政权连续颁布了大量对上述两部法律加以详细说明和扩大化的条例。
希特勒上台还不满一年,纳粹德国的卫生部门即已出台了对国内的白黑混血居民(主要是指1921年占领德国的法国和比利时部队中的黑人官兵和德国妇女所生的子女)进行强制绝育的计划。早在1935年9 月的《纽伦堡种族法》颁布之前,纳粹德国的专业医务人员在地方当局的支持下,就已经对这些混血种人实施强制绝育。
1935年前后,此项针对3000余人的“种族卫生”工作已告终结。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纳粹卫生当局的施政重点已从混血种人转向被他们视作第二个劣等种族的吉普赛人,逼迫他们在立即离开德国和迅即接受强制绝育手术之间选择其一。以后,同样的打击的锋芒又指向具有一半甚至1 /4 犹太人血统的德国居民。
大战初期的节节胜利,使得纳粹德国的政治家、思想家、行政管理专家和卫生界负责人,也随着他们的元首而得意忘形,从而着手制定一项令所有被征服或占领国家的民族充当奴隶并且逐渐消亡的隐密性种族灭绝计划一高效率、大规模的强制绝育。为此,数以百计的纳粹医生、教授、专家甚至护士,在行政管理专家的通力合作下,相继提出了几十种绝育方法,十余种实施方案,并且在奥斯维辛、拉芬斯布吕克、布亨瓦尔特、达豪等十多个大型集中营内对数以万计的犹太、吉普赛囚犯、因从事抵抗运动而被捕的政治犯和男女战俘进行了残酷的手术试验,造成他们大量死亡或者终身残疾、终身不育。仅仅臭名昭著的党卫军旅队长。妇科专家卡尔·克劳贝格一个人就曾给奥斯维辛和拉芬斯布吕克的700 多个犹太和吉普赛女因进行过严重摧残其健康的绝育手术,至少造成其中1 /3 死亡。另一个恶魔医生霍斯特·舒曼在1942年秋至1945年3 月,几乎每周都要给30—60个犹太或吉普赛少女甚至10岁以下女孩实施惨绝人寰的单侧或双侧卵巢爱克斯光超高强度照射手术,目的就是寻求一种高效率的绝育方法。此举致使上百名女孩当场死亡。“死亡天使”尤塞夫·门格尔不仅杀人如麻,而且在实施绝育手术方面也“颇有建树”,他虽然不曾发明新的绝育方法,却积极执行德国法本和拜尔两家大型化学企业的委托,给3000—6000名集中营女因注射了这两家公司新推出的未经临床实验的绝育药剂,其中许多人因此死亡或致残。此外,德国国内的不少处决中心也兼具实施强制绝育手术的功能,许多医生和护士都接受过实施绝育手术的系统培训。在这些中心被实行强制绝育的德国人和其它国家的受害者,多达数千人。
此外,被实施强制绝育的对象还包括在德国从事强制劳动的欧洲各国的女性劳工,首当其冲的是被纳粹德国视为最危险敌国的苏联和波兰妇女。无论妊娠时间长短,她们都必须接受风险很大的人工流产手术。为此,即使出现手术后死亡,纳粹医生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据德国《明镜》周刊2001年第31期公布的最新研究资料,1934年1 月至1945年4 月,纳粹德国医务人员对40万属于“无生存价值”或“劣等种族”男女实施了强制绝育手术,受害者的绝大多数是妇女。直到1970年,上述40万人中还有6 万多人健在。
纳粹医学界为希特勒之流制定的绝育计划十分庞大,除开日尔曼血统和极少数欧洲国家的卖国贼集团外,其他民族均有可能被列人需要进行绝育手术的范围内。假如纳粹德国真的占领并统治了整个欧洲,将有2 ——3 亿人成为绝育手术的受害对象,而为了达到这一罪恶目的,纳粹政权将使用数以万计的专职绝育医生。
应当指出,强制绝育并非纳粹德国的专利,早在纳粹上台之前的1929年,丹麦议会就通过了强制绝育法,并加以实施;比纳粹德国稍晚,瑞典、芬兰、冰岛和挪威也分别实施了强制绝育法。而且,即使在纳粹德国灭亡后很久,北欧国家仍旧推行强制绝育法。然而,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强制绝育尽管带有很强的歧视色彩,却没有发展到极端的程度。只有在纳粹德国,强制绝育才畸形膨胀到种族灭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T—4行动——大屠杀的前奏和预演
纳粹分子的屠刀首先指向的目标,并非犹太人,而是被希特勒称之为“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即精神病人和其他难以治愈的重病人,如结核病人、残疾人。这当然首先是指德国人中的重病人和残疾人。对重残病人的大屠杀,是头号战犯希特勒亲自下令加以部署的:1939年9 月19日,亦即入侵波兰之战爆发不久,希特勒召见了帝国元首府办公厅主任菲利普·比勒和党卫军卫生部门负责人卡尔·勃兰特、莱奥纳多·康蒂,向他们下达了消灭全国重残病人的命令,近期内至少要杀掉一半。
他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重残病人都是些“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而他们长期难以治愈,徒然占据着大批病床,造成许多光荣负伤的战士得不到及时医治,这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所有重残病人均应消灭掉。至于消灭上述病人的手段,康蒂主张使用注射毒药的办法,希特勒则坚持使用毒气,结果是两手并用;反正是贯彻了无痛死亡的‘安乐死“原则。
卡尔·勃兰特和菲利普·比勒是希特勒直接任命的执行“安乐死”计划的最高全权代表。他们负责编制行动纲领、讨论重大问题、经常向希特勒汇报情况,并接受和迅速贯彻他的指示。但是,此2 人并未参加灭绝残疾人计划的日常工作,儿童和成年人“安乐死”计划的具体负责人是维克托·布拉克,他的正式官职是纳粹德国元首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主任。实施灭绝残疾人计划的办事机构如下:中央办公室,由格哈德·勃恩博士负责(194 年夏天后,由迪特利希·阿勒斯负责);医学办公室,由维尔纳·海德博士负责(1941年12月以后,由保罗·尼彻博士负责);行政办公室,主任由格哈德·勃恩兼任(194 年夏天后由弗里德里希·蒂尔曼负责)
;中央财务办公室,由维利·施奈德负责(194 年3 月后,由弗利茨·施米德尔负责;1942年四月后,由弗里德里希·罗伦特负责);运输办公室,由莱因霍尔德·福尔贝格负责,副手为格哈德·希勃特;人事办公室,由弗里德里希·豪斯和阿诺德·奥尔斯负责;监察员办公室,由阿道夫·古斯塔夫·考夫曼负责。其中,前三个办公室的负责人均为全国有名的专家教授。上述负责人中的一部分曾作为美军军事法庭举行的医生审判案的主犯出庭受审,如卡尔·勃兰特、维克托·布拉克,且均被处以死刑c 保罗·尼彻在民主德国举行的另一个审判案中被判处死刑,维尔纳·海德则被缺席判处死刑。总之,上述各个官员均已成为够格的战犯。
纳粹党和帝国卫生部门的负责人雷厉风行地贯彻落实元首的命令。经过月余的拼搏,思想已经完全纳粹化的医学专家、法学家和行政管理专家以及教授们,炮制出一套系统地、主要依靠医疗单位消灭重残病人的计划。由于该计划是在柏林市动物园大街(Strasse Tiengarden)4 号的一座别墅中拟订的,为保密起见,该计划的代号简称为T —4 计划,具体执行该计划的护士被称为T 一4 护士。消灭重残病人的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