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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李银河及其身后的人们-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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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部分就是李银河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的第一类行动。而后来她对同性婚姻提案的积极上传则是第二类行动。有关同性婚姻提案,笔者需要强调一句,它至今没有成为真正的提案。之所以叫它提案,因为它的目的是要成为正式提案。如果它能够成为正式提案,那无疑会加快同性婚姻问题的立法进程。而这个提案的“始作俑者”正是李银河。 

  2001年“两会”期间,李委托上海一名人大代表将“同性婚姻法案”带进了人民大会堂。不过,按照有关规定,一份提案只有经三十名代表复议签字才能成为人大正式提案,否则,无法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这位上海代表事后给李的回复信中说:“我没找到足够复议签字的人,只能交给提案委员会了。”于是,李银河等人又一次失败了。(26)

  此后几年里,李又进行了几次类似的活动。不过,从印象上看,她的那几次行动并没有经过精心的准备,既无长时间的酝酿、预谋,也不坚决、激烈。总而言之,李的同性婚姻提案运动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过,她的这一行为很值得记录,因为这既是她个人生命中的闪光点,又是中国同性恋平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事件。

  (8)笔者的观点

  提案的时机尚未成熟

  客观地说,就现在而言,同性婚姻在中国实现合法化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就在于同性恋问题还没有成为社会公共话题。

  在西方国家,全社会对同性恋问题的讨论已经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所以,人家才有可能对同性恋问题作出价值判断,继而承认其合法地位。而在当代中国,人们对同性恋问题还很回避。电视对这个问题还三缄其口。很多人认为同性恋问题与己无关,他们根本没有考虑过如何看待同性恋的问题。还有一些人对同性恋问题存有无知、误解和偏见。在这样一个文化背景下,同性婚姻法何以可能?

  大概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李的同性婚姻法案收效不大,反响也不大。笔者觉得,逐渐把同性恋话题引入公共领域应该是第一步。笔者之所以认为应将同性恋问题引入进社会公共话题,不是没事找事,是因为同性恋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同性恋者的比例是3%~4%,也就是说,一个人正常的交往范围内,你总会接触到同性恋,你就不得不考虑如何与他(或她)相处的问题。另外,有很多同性恋者迫于压力会选择与异性结婚。那么,在这样的家庭里,同性恋者得不到性爱,其配偶也得不到性爱。也就是说,他们的婚姻生活是不幸福的。而这对一个人的影响能说不大吗?而且双方的父母也很可能会有察觉,这就对双方老人的生活形成影响。而且在这种家庭矛盾中成长的孩子也会因此受到很坏的影响。此外,他们可能还会向亲密的亲友倾诉这种遭遇。这样又影响到亲友。还有,在你的周围,就可能存在着一起生活的同性伴侣。你又不得不考虑如何相处的问题。总而言之,同性恋者的影响扩展开来,就会到达整个社会。它不会因为人们的回避、蔑视而消失。因此,与其让同性恋问题在各个角落时隐时现,不如让它见到阳光。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王小波曾说,对同性恋现象的道德思辨,在历史上完全被忽略了。但是,这种思辨在未来不可能继续被忽略。这是因为,在现代中国,感情、欲望这类事物的分量正在加重。比如在一个世纪之前,夫妻间的感情在社会的天平上是无重量的;而在现代则已受到重视,甚至可以作为结婚和离婚的理由。虽然社会中有很多人对此尚不习惯,但是这种趋势已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了。据此王小波预言,同性恋现象再不可能长久地游离于社会的视野之外,中国人迟早要对它做出自己的判断。(27)

  小波说得很精彩、到位,笔者也是这样认为的。现在,同性恋问题正处在在浮出水面的过程中。而同性婚姻的实现则是它完全浮出水面之后的事情。那场提案运动进行的太早了,这必然预示着它的流产和失败。对于这一点,也是在李银河的预料之中的。她自己也承认,现在搞提案,时机还不成熟。那她为什么还要提呢?我觉得原因是这样的。同性婚姻合法虽然在当代受到忽略和排斥,但它不可能永远都受到忽略和排斥。在未来,当人权观念在中国深入人心之后,同性婚姻的问题自然会受到重视。因此,那时侯,人们肯定讨论同性婚姻问题。他们会不断提起第一个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也就是说,那个人将会成为一个历史人物、一位先驱。而李银河是有大智慧的人。对于这一点,她十分清楚。历史机遇就摆在她眼前,她岂能放过?请注意,这里没有批评李银河做法的意思,请不要读出相反的意思来。当然,除了这一点之外,李银河大概也会有这样的考虑,虽然现在进行同性婚姻提案无法成功,但是可以加快它的进程,也可以通过这一行动,改变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观念。

  笔者的思路

  有关如何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李银河的思路是进行同性婚姻提案。这是一种思路,而笔者倒是有另一个思路。大概很多人都已经想到,只是还没有人说,那我就顺便把它说出来。不过,它是否可行,笔者并无把握,只能说是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那就是通过诉讼途径。其过程是这样的,一对同性恋者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在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会予以拒绝,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同性之间可以结婚。民政部门也只能有这一个理由,因为法律没有说同性之间不可以结婚。目前,中国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没规定同性之间不能结婚。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当然可以存在有多种理解。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是有结婚权利的,而民政部门不给登记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时,同性恋者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停止侵权行为,为他们办理结婚手续。而对于这种案件,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这可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中找到依据(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其中就包括这样一种情况: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而结婚权利肯定是一种人身权利,那对同性恋当事人完全可以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理由进行诉讼。

  如果法院真的受理了这种案子,由于这种案件史无前例,而且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可能会逐级请示,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院的法官们就有可能依据宪法精神、人权原则,并经过权衡利弊,做出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认定,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而这实际上,就等于已经承认并给予同性之间的结婚权利。 

  笔者认为诉讼途径既是可行的,又有特别的优势。可行性在于,我们社会正在朝法治方向前进,而在法治国家中,很多社会问题就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因此同性恋问题通过诉讼问题解决是可能的。优势在于,用诉讼途径,同性婚姻合法化被承认的可能性更大。这里有三个原因。首先,该诉讼只需要两位同性恋者向法院起诉,就可以实现,而不像进行同性婚姻提案那样,需要三十位人大代表复议;第二,法院的法官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有法律意识,更懂得平等、权利的重要,也就更可能会认同同性婚姻;第三,投票比例上的优势。法院的法官们只要有一半人以上认为同性之间结婚是一种权利,官司即可打赢。而如果把这个问题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则需要有3/4以上的人承认同性婚姻法,它才能实现。而这个比例上的优势是十分宝贵的。

  因此,用诉讼途径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可能是一条最佳途径。

  其他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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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为止,有关同性恋者权利问题的研究,还十分不发达。李银河虽然提出了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问题,然而,同性恋者尚有许多其他权利需要保护,比如平等的就业权等。因此,我们的法律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反歧视法。

  我们知道,同性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还受到一定的歧视。于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性恋人群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比如,同性恋者应聘时,因为同性恋身份而不被录用;或者,已经有职业的同性恋者(比如教师),因工作单位发现其同性恋身份,而将其解聘。而且,即使同性恋者就相关问题向法院起诉,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法院仍有可能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驳回同性恋者的起诉。

  于是,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权利,同性恋者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成为社会的二等公民。因此,我觉得制定有关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法是十分必要的。

  顺便补充一句,在国外,普遍的情况是,先出现关于同性恋者的反歧视法,后出现关于同性婚姻法;而在中国,这个顺序恰好反了。先有人提同性婚姻法的问题,而关于同性恋的反歧视法,却几乎没人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这可能与我们社会关注同性恋问题的人太少有关,尤其在法律方面。中国那么多法学家,几乎就没人来涉足同性恋这个群体。而作为李银河个人,她自然是比较适合提出同性婚姻合法的问题。因为她是社科院婚姻家庭教研室的主任,是一位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她的身份和学术背景决定了她适合做哪些工作。不过,中国的同性恋问题总不能靠李银河一个人解决。所以,我希望有更多的法学界人士来关注同性恋人群的权利问题。 

  
  
  (9)谈谈同性恋气质

  台湾作家白先勇写过一本书叫《孽子》,那里面讲述了台北市一群同性恋少年的凄惨遭遇。台湾的另一位文化人龙应台女士看完此书后,颇有感触,发表了评论,称它是对老台北市的最后一瞥。现在,已经看不到白笔下的台北市景象了。不过,龙女士话锋一转,又对《孽子》提出了一点质疑,称它没有对同性恋气质做探索。笔者的印象中,龙女士用的就是“同性恋气质”一词。原话是不是这样,我已经记不大真切。但她的具体意思,我是知道的。 

  她所说的同性恋气质是指什么呢?简单地说是这样的,男同性恋者在性格和行动上是否像女人;而女同性恋者在性格和行动上是否像男人。也就是说,同性恋群体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

  《孽子》里描写的是一群男同性恋,而这群人的性格和行动是否像女人,书中的确没有什么描述。那么,假若同性恋者确实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龙女士的质疑则是有道理的;但假若同性恋者中,男人像男人;女人像女人,龙女士的质疑则显得不必要了。龙女士不是研究同性恋问题的专业学者,因此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她可能也不太清楚,但心里存在疑问的。所以,她要质疑一下,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许多民众与龙女士一样,存在着相同的疑问,即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这样说还算客气的。更加确切的一般说法是,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妖怪。有关同性恋者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妖怪,后文会做说明。但这个看法本身包含了一个态度,即人们对不男不女的人本身有一个强烈的否定态度。

  那么,一般公众的这种态度是否正确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说说现实情况。到目前为止,不男不女的人在社会是不被接受的。他们会被周围人歧视、讥讽、嘲笑和排斥的。比如在中学时代,如果班级里有个性格、举止像女孩的男孩,同学们则会说他是假丫头、大姑娘等等,甚至会有意侮辱他、欺负他、打他。爱疯闹的女孩也会有类似的遭遇,被人说是假小子等,并会加以批评。很多人对这种气质非常反感。他们认为,男人应该像男人,女人应该像女人,弄得不男不女的样子成何体统?因此,当这种人遭受侮辱和不公后,也很少得到他人的同情。总之,这群人是处在社会的边缘位置。 

  正是因为不男不女者的社会地位是这样的。因此,不但异性恋者对此污蔑嘲讽;就连同性恋群体也是对此冷嘲热讽。同性恋者本身是被社会边缘化的人群,受到歧视和排斥。但是,当他们面对其他人群的类似遭遇时,不但不给予同情,反而对此冷嘲热讽。从这,我们能悟出一个道理。这个世界中不但有强者对弱者的歧视,还有弱者对更弱者的歧视。

  这可能是人的通性,也是人性当中可怕的一面。如果这一面被无限扩大,那么,人类的面目则会变得残忍和狰狞,如同德国的法西斯一般。

  不过,在人群中,仍旧存在善良人士。比如有的异性恋者就不歧视同性恋者,反而予以理解和支持;有的同性恋者就不歧视不男不女的人,反而予以理解和支持。

  我想说的是,从这类人士身上,我才看到了人类的希望,才找到了生命存在的意义。相反,如果人类对自己的一部分同类可以做到残忍而又心安理得,那么人类这个物种便毫无可爱之处,如果它从世界上灭绝,也不值得惋惜。

  对他人的友爱与帮助,在我看来,是人类的全部的美德。有了这样的人存在,人类才有希望。

  刚才的话题有点扯远了,但它并未跑题。它讨论的是相关问题能够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那么,具体到不男不女问题,他是否有表达自己的权利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这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我倒想问问,男人应该像男人;女人应该像女人;这是谁定的标准?谁又有这样的资格定这种标准?

  当然,有些男人欣赏男性的阳刚,想要通过努力拥有这样的男性气质;有些女性喜欢女人的温柔,想要通过学习获得这样的女性气质。这些都是应当被尊重的。但是,在社会中还有这样两类人。他们是男人,但却认同女性气质,在性格和行动上像女人;她们是女人,但却认同男性气质,在性格和行动上像男人。他们是同样应当被尊重的。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

  那群不男不女的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却不断受到着来自他人的伤害。当然,有很多人会讲,看到他们的样子心里就不爽,就是想骂他们。这实际上是文化因素造成的,想要一下子变过来,的确不是很容易。用李银河的话来讲,叫文化滞后(culture lack),就是说,社会发展了,但是文化还要滞后一段时间。李经常用这一理论解释许多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一理论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适用的。比如清朝男人都梳着长长的辫子。如果哪位成年男子没留辫子,人们肯定也看着十分不爽,各种各样的责骂也就会纷至沓来。人们肯定会想方设法也要让他把辫子留出来。现在的人们漫骂着不男不女的人,所做的事情与清朝人是一样的。

  前文中,笔者还曾提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性恋人群是不是一群不男不女的人。

  有关这个问题,同性恋圈子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一群同性恋举行聚会,有男同性恋者、也有女同性恋者。他们与她们各自分为一组,男同性恋们在一楼吃饭;女同性恋者们在二楼吃饭。过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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