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冤-第1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那好,我看现在咱们就写个书面材料。不然,你俩上了法庭也是空口无凭啊。”耿宝权说完回家取来笔和纸,耿宝权执笔,四个人琢磨着写,写完后拿给赵玉香看。只见上面写着:
证 明
1975年6月2日,我们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肤白净,相貌姣好,身着蓝色衣服。
该妇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忆症。她语无伦次,说是结过婚,有一个女儿,操青龙县一带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过两天后失踪。
特此证明。
赵玉香说:“我看行,请你们都签个名吧。”
耿宝权、聂淑清签了名,何歪子和他老伴都一一地在证明上按了手印。
耿宝权严肃的说:“光签字、按手印不行。明天我带你俩到大队再盖个公章。这件事,我当时向大队革委会主任和书记都汇报过。”
赵玉香说:“还是大兄弟想的周到。”说罢,赵玉香拉着翠翠跪下,给在场的另四位磕起头来。
几个人连忙将二人拉起,赵玉香哭着说:“大哥、大嫂,宝权、淑清,你们都是贵人,我们全家永远也不会忘记你们的大恩大德。”
聂淑清拉着赵玉香说:“大姐,这是我们出于良心做的事,你就别客气了。这会儿,要紧的是先把你儿子救出来。然后,咱们再一块去找你儿媳妇。”
当天晚上,祖孙俩就在耿宝权家西屋的炕上,睡上了三个月以来的头一个安稳觉。
第二天早晨,赵玉香和翠翠简单的吃了点饭,就要走。聂淑清看她俩身体还未全恢复,就劝赵玉香再呆一天。祖孙俩掂记着二审开庭的事,心急如焚,归心似箭。聂淑清看实在留不住,就给她们带了不少吃的。
赵玉香和翠翠千恩万谢的告别了聂淑清和何歪子老两口。祖孙俩在耿宝权的带领下来到耿庄大队革委会,大队书记在何歪子等四人出具的《证明》上小心翼翼的盖上了“江北省齐县东方红公社耿庄大队革命委员会”的公章。热心的耿宝权还把她俩一直送出了村口。
人逢喜事精神爽。今天的太阳好像和往常不一样,在大地上洒满了笑脸。今天的风儿也和往常不一样,在赵玉香和翠翠的背后不停地耍欢儿,吹着赵玉香和翠翠快快向前跑。今天的路也和往常不一样,在赵玉香和翠翠的脚下显得平坦光亮。赵玉香和翠翠大步流星的奔向回家之路。他俩一面唠着在齐县的意外惊喜,还一面想象着全家人享受团团圆圆的幸福时光。谁都能看出来这祖孙俩步行千里路,寻证难止步的艰辛和困苦,尤其是翠翠小小的年纪就经历了人生难以承受的历程。
第09章无证难翻冤案机智救父闯关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一案法院非常重视。开庭这天,省高法第一审判庭,人头攒动,座无虚席,由于事先有通知,一些街道,地区也有组织的安排人来旁听案件的审理。不知是哪家小报记者,将刘锁森“抠眼鸣冤的事”报了出去,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来法庭旁听的听众很复杂,人们怀着各种心情坐在旁听席上。其中有刘锁森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也有参与办案人员和他们的亲朋好友,还有王桂花、郭宝姹纠集的一班人马。这些人中,有盼刘锁森死的,有盼刘锁森不死的,绝大多数人不愿看到宣判刘锁森死刑。所有的人们都怀着一颗不一样的心情焦急地等待法官对这庄离奇杀妻案的最后判决。审判庭里的旁听席上还不时传出不同类型人争论的声音,尤其是那些各种小报的记者穿插在坐席之间来回采访,在群众中引起不小的骚动。
上午九时整,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进入法庭后,只听审判长下令,“把被告人刘锁森带上法庭!”
从法庭的侧门两名警察压着刘锁森走了出来。霎时法庭里鸦雀无声,只能听到铁锁链同地面相互摩擦发出的刺耳声。刘锁森目光呆滞,头发蓬乱,弯腰驼背,两腿发软,身子下堆,要不是被两个警察架着、拖着,可能都不能行走。
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法庭纪律,公布了合议庭组成名单。控辩双方均表示对合议庭组成无异议。审判长核实了被告身份后,然后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刘锁森宣读完上诉状后,刘锁森的辩护人刘明柱站了起来,他在陈述了一审判决和案件疑点后,大声说:“审判长,我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提出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破案人员对被告人和证人刑讯逼供而得出的证词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首先说杀人动机,一审时,公诉人以钱红的证词为据,说被告的杀人动机是为了与钱红结婚。据我们了解,刘锁森为人老实正派,与钱红并无婚外情。况且钱红与其丈夫感情甚好,俩人从未闹过离婚。我的当事人也向我坚决否认了曾与钱红密谋过结婚等事项,被告与钱红的婚外情纯属无中生有,是办案人根据想象的案情需要凭空杜撰出来的。据此,刘锁森因为婚外情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其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沉尸的石头、刘锁森的裤扣和捆尸的布条为证,说是被告人杀害了张玲玉,还说被告烧掉了死尸的衣服来隐藏罪证,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销毁罪证,为什么不将门帘布一起烧掉,而要将这块多人都见过的、自家的门帘布留下呢?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过被告直接杀人的证据,仅凭上述几项物证就来断定被告杀人,证据不足。再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刘锁森扶张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尸之间,只有口供而没有物证,是仅凭被告的口供将案情串联起来的。至于这份口供的来源,我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全部证词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的产物,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对于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凭口供定罪。张玲玉的被害已经是一个悲剧,如果刘锁森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而被法院判处死刑,我们的司法部门岂不是再制造另一个悲剧?”
审判长说:“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
刘明柱立即说:“有。”说着拿出一摞材料递了上去。
审判长看后,将辩护人上交的材料转递给公诉人说:“请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看了一下刘明柱出示的材料后,拿着几份材料说:“这几份材料都刘锁森所在村的村民,为证明刘锁森与钱红没有男女关系而出具的材料。这些村民都是刘锁森的左邻右舍,他们的私人关系估且不论,大家想想,哪一对‘搞破鞋’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为呢?刘锁森和钱红都已承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我方认为这几份材料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刘明柱立即大声道:“我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质证。”
公诉人继续说:“对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认为被告人已经在青龙县公安局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并签字画押。上诉方如果拿不出新的证据,请法庭不能把此材料列为证据,至于说到被告人被侦破案件的人员刑讯逼供,纯属无稽之谈,上诉人没有证据说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又拿不出自己没杀人的证据,建议合议庭同样应对此不予采信。”
审判长说:“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列入庭审证据。”
此时的法庭静悄悄,连空气都显得紧张。辩护人坐席上的刘明柱和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和叶兰英的心一下子提高了嗓子眼儿,只见他们一面摇着头,一面焦急地向法庭的大门口张望,好在等待着什么。
就在庭内空气沉静几分钟后,刘锁森突然从腰里抽出一件沾满血迹的棉布衬衣,举过头顶,大声喊道:“我冤枉!这就是他们打我的证据。”一边说着,还一边扒开上衣,露出身上的疤痕。
旁听席一阵骚动,刘明柱大声说:“这件血衣是我的当事人被捕时穿着的衬衣,他身上的疤痕是受审时被办案人员打的,足以证明办案人员对他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
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喊道:“肃静,肃静。继续质证。”
公诉人说:“审判长,这件沾血的衣服,并不是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采用了刑讯逼供的证据。请审判长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说明此事。”
审判长说:“同意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只见青龙县公安局胡有财副局长(原跃进派出所的胡所长)走上了证人席。在审判长核实了证人的身份,明确了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后,公诉人开始发问:“胡局长,你是否参与了刘锁森案件的侦破工作?”
“我当时是刘锁森所在跃进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长,是这个办案组的负责人,由始至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胡有财说。
公诉人问:“你们在审讯刘锁森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我们是依法办案,从未对刘锁森使用过刑讯逼供的手段。我们提交给检察机关的刘锁森的供词,都是他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绝对没有嫌犯被逼迫签字画押的情况。”
“那刘锁森身上的伤和血衣是怎么回事?”
“我们破案后,把刘锁森送入看守所的时候,他身体还是好好的。后来从看守所移交监狱时,我们发现刘锁森身上有伤。据看守所的同志讲,他身上的伤是同监号犯人互相殴打所致,与办案人员无关。”
“胡说!我一进去,你们就对我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审讯。看我没按你们要求的说,你们就开始打我,非逼我承认张玲玉是我杀的。你胡有财就拿皮带抽过我,还给我过过电,咋不敢承认了!你的良心都让狗吃了?”刘锁森大喊道。
“我抗议,刘锁森是在诬蔑执法人员。”公诉人立即说。
这时听证席上一片议论声。只见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说:“请注意法庭纪律!请辩护人质证。”
刘明柱走到胡有财面前问:“胡有财,被告说你拿皮带抽过他,这事有没有?”
“没有。你让他找人证明啊。”胡有财得意的反问道。
刘明柱说:“这么说,你们始终是依法办案了。”
“是的。”胡有财答道。
“那么请问,是你带人搜查刘锁森家的吗?”
“是的。”
“当时,你们是否带有《搜查证》?”刘明柱问。
胡有财说:“你问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们还能违法办案?”
“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刘明柱说。
“你有什么资格这么问我?”胡有财声音高了起来。
这时审判长严肃地说:“胡有财,不论你身兼何职,既然作为证人出庭,你就必须依法如实回答问题。”
刘明柱看胡有财的头耷拉下来了,又继续说:“请证人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胡有财说:“搜查刘锁森家时因情况紧急,我们没带《搜查证》,但搜查后,我们回县里补办了手续。”
刘明柱说:“哦,是‘情况紧急’。请问你们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么说,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刘锁森一直在你们县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这十天内你们既没办理对刘锁森的《拘留证》,又没有《逮捕证》,那你们是根据什么关押的刘锁森?”
“我们有《监视居住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可以在公安局办公地点执行吗?”
“这,这,这是我们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你们认为‘情况紧急’就可以随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只要你们认为‘破案需要’就可以随便把一个公民关押10天?这就是你说的‘依法办案’?”
“你,你,……你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污蔑!”
刘明柱面向审判长说道:“请审判长注意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我的问题完了。”
公诉人说:“审判长,刘锁森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没有第二个人出庭证实,对于杀人嫌疑犯的单方证言,不应列入证据。”
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们不会理解一个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时候,锁林哪(面向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刚要念下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听法庭门口传来“我娘没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声,声音由远而近,越来越大。审判庭里的人们不约而同地,向后边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证据了。法官,不能宣判!”刘锁林狂喊了起来。
几名法警将冲进法庭的翠翠拦在旁听席,只见翠翠气喘嘘嘘,满头大汗,两只鞋也不知啥时候跑丢了。翠翠不顾法警的劝阻,仍大声高喊:“我娘没死,我娘没死,我爹是冤枉的。”
这时,刚才还安静的法庭已是一片吵杂声,人们都被翠翠的话震惊了,“人没死?”,“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