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名人丛书:马尔萨斯-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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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中的庸俗成分,创立了庸俗的价值理论。
不过,马尔萨斯所攻击和批判的李嘉图两大矛盾,的确是当时政治经济学中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他的所作所为起了一种强调矛盾、突出问题的作用,多少有点积极意义。马克思曾经把强调了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不平等交换说成是马尔萨斯的真正贡献,也就是指这种意义而言的。当然,马尔萨斯本人的主观愿望目的并不是这样。他攻击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强调这个理论不能解释资本与劳动交换如何产生利润的问题等等,他的目的是要彻底否定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理论,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他自己的价值理论来,以便为土地贵族的利益辩护的经济“理论”建立一个“理论”基础。
马尔萨斯首先分析价值概念的基本定义。他不是从商品出发,而是从价值观念本身出发,把价值分为三种类型,即使用价值、名义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内在的交换价值。马尔萨斯的这种划分,只不过是斯密把价值划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翻版,没有什么新的内容。而他对“内在的交换价值”的解释是十分混『乱』的。他既把它定义为物品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购买力,即一个商品交换其它商品的能力;同时又把它定义为物品的价值。可见,马尔萨斯并没有把交换价值和价值区别开来,而是直接把交换价值称为价值的。不仅如此,马尔萨斯还混同了价值和市场价格的界限,把价值说成是市场价格。而对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价值”,或者说作为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基础的价值,马尔萨斯也作了解释,但是他把它称为“交换价值的尺度”。也就是说,他是在“交换价值的尺度”这个名义下来研究商品价值的,而他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名义下考察的东西,实际上是市场价格。这表明马尔萨斯并没有真正理解价值、交换价值、价格之间的辩证关系,也不懂得价值对于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
按照马尔萨斯的观点,价值恰恰等于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购买力的内在交换价值。他说“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商品的估价总是决定于基本的生产成本”。这种交换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对商品的主观“估价”,而估价的依据,一是对该商品的“占有欲望”,二是“获得的困难”。最终“总是决定于需求和供给的相对状况”,“决定于基本的生产成本”。换句话说,商品所能支配的或购买得的劳动等于生产这件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加上预付利润,也就是这件商品的生产费用。因此,劳动商品生产费用的大小,决定着所换得的劳动量的大小。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必须付出比商品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劳动,譬如说,资本家提供含10小时劳动量的商品,加上5小时的利润,买者就得支付15小时的劳动量。所以在交换中两者的劳动量是不相等的,利润正是产生于这种不等价的交换过程中。很显然,他是把货币或商品当作资本的价值增值的,即商品在这一种特殊机制上所有的价值,和商品本身的价值混同着。
马尔萨斯把交换价值说成是价值的基础,然后以此为前提抛出了庸俗的供求价值论。但是供求论只能说明供大于求,价值(实际上是交换价值)下降,供小于求,价值(交换价值)上升,而不能说明供求关系一致时,价值(交换价值)由什么决定的问题。马尔萨斯为了摆脱这个困境,提出了价值决定于“需求强度”的论断。他说:“不论需求者对一种商品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如何的大,如果这种商品能用低价购得,谁也不愿意付出高价去购买;因此,如果卖者的能力和竞争继续使人们按低价供给市场以所需要量,需求的全部强度就不会表现出来”。而在货币价值不变时,“某些商品因为数量稀少或者生产费用增大,变成更加难于获得,以致除非是愿意并且能够为此支付较多的货币而无法获得,那么,这种较高的代价,必须认为是较大的需求强度的表示”。换句话说,“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价格较高,必然意味着较大的需求强度”。
从以上不难看出,所谓需求强度不过是“具有购买能力的购买愿望”。而这种意愿的变化又取决于商品的价格。这样一来,就不是需求强度决定商品的价格,反而是价格决定需求强度了。马尔萨斯本来想以“需求强度”证明价格并不是简单地取决于供求比例,似乎在供求比例形成之前,价格已由“需求强度”决定了。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当他还没来得及自圆其说时,又掉进了循环论的泥坑。商品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供求关系又以价格为前提,因此,需求强度是由价格决定的。
既然需求本身先以价格为前提,那么需求所依存的价格又是怎样决定的呢?马尔萨斯又从供求论转向生产费用论,认为价格取决于生产费用(生产成本)。什么是生产费用呢?马尔萨斯不得不求助于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公式。他说:“任何可以交换的商品的通常价格,可以认为包括三个部分——在生产中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使生产得以进行的资本的利润(包括对劳动者的垫支在内);地租,即使用地主的土地的肥力的报酬”。在他看来,在供给一致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这个一致,就必须保证商品持续不断地供给。而要保证商品的不断供给,那就得保证商品持续不断供给的各项必要条件,即保证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支付。这样马尔萨斯就从供求关系决定价值转到生产费用,即三收入决定价值的结论。
马尔萨斯绕来绕去,转了一圈,仍没有说明价格决定的问题。于是他只好强词夺理,认为即使出现了价格要由生产费用决定的情况,也不能否定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法则。因为商品价格由生产费用来决定的情况是罕见的。只有在供求始终一致的情况下,生产费用本身才会影响这商品的价格。然而,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会持久。而生产费用要能对价格发生决定作用,也离不开供求关系的“法则”。因为生产费用决定价格,就是指价格随着生产费用的变化而变化。但生产费用之所以会引起价格的变化,其原因仍然是供求关系。他说,“我们都承认,生产费用下降时,价格总是要普遍地跟着降低;但是具体说来,究竟是什么原因迫使商品价格下降呢?……这是由于实际已有的或者可能会有的供给不足”。他还认为,就生产费用本身而论,它的各个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也是由供求关系的决定的。
马尔萨斯价格理论的错误在于,一是他脱离商品的价值,把供求关系作为决定商品价格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原因,否定了价值对于价格的决定作用。二是生产费用论也无法证明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正确『性』。因为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单就生产费用的下降,并不一定会出现供给的减少而引起价格的上升。就其本质来说,生产费用下降而引起的价格下降,原因在于商品本身的价值下降;生产费用增加时出现的价格上升,其原因是商品本身的价值增加。再就生产费用的价格来说,它也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为生产费用既然有价格,那它也是一种商品,或者说表现为一定的商品。因此,生产费用的价格同其它商品的价格一样,是不可能用供求关系予以说明的。特别地,马尔萨斯所说的生产费用(或自然价格),只是指由工资、利润、
地租三种收入所构成的那种生产费用。它并不包括生产资料(即不变资本)这一部分价值。因此,如果商品真的按照这个价格出售,那么资本家就不可能收回他投在生产资料上的那一部分资本。显而易见,用这种由收入构成的生产费用来决定商品的价格,是不真实的。
马尔萨斯在说明了商品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以后,又在“交换价值的尺度”或“价值尺度”的名义下,考察了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他认为,用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作为商品价值的尺度的学说,只有在单独使用劳动就能生产商品的情况下才是适用的。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商品根本没有使用资本,也就没有利润,所以这种商品的价值的大小就恰好等于它在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但是,这种情况是十分罕见的。因为一般地,人们要生产商品,不仅使用劳动,而且必须使用资本。而要使用资本,那就必须要求有利润,因此利润就势必成为商品价值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马尔萨斯并不了解利润和耗费劳动的关系,把利润同耗费劳动对立起来。他根本不了解,利润也是耗费劳动所创造的,它来源于雇佣工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无酬劳动部分。这样,耗费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论断是“错误”的。然而马尔萨斯并不了解利润和耗费劳动的关系,把利润同耗费劳动对立起来。他根本不了解,利润也是耗费劳动所创造的,它来源于雇佣工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无酬劳动部分。我们知道,雇佣工人的劳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必要劳动,这是资本家付了工资的,它生产的价值用来补偿资本家垫支的工资;而另一部分则是无酬劳动(即剩余劳动),它生产的价值就是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被歪曲称为利润。由于马尔萨斯不知道这一点,把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都看成是支付了代价的,从而把工人的全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混同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这样马尔萨斯就武断地认为,除了只用劳动就能生产商品的特殊情况外,耗费劳动是绝对不可能决定商品价值的。
既然商品不能由耗费劳动决定,那么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马尔萨斯认为,唯一能够决定商品价值的就是商品所能购买的劳动。只要用购买的劳动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那么不论是商品的价格还是价值,都能获得一个“标准尺度”,即商品所能购买到的劳动量。商品的价值为什么就能够用商品所能购买到的劳动量来决定呢?因为马尔萨斯认为,商品的价值平均说来是由它们的自然和必要的供应条件决定的。他说:“这些条件就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加上全部垫支项目在垫支期间的一般利润”。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消耗并不包括利润,从而也就不能说明商品的供应条件和决定商品的价值。能够说明商品供应条件的只能是“商品与劳动的交换关系”,只有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才能保证商品的供应条件。因为“商品一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必然可以代表和衡量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和利润”。正是由于这样,所以马尔萨斯断言:“如果我们说商品的价值就是它所得到的估价,那便肯定只有它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才能衡量这种估价”。
马尔萨斯所谓的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的结论,是十分错误、极其荒谬的。错误的实质就在于他混同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实际上,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因为商品或货币要使自己的价值发生增殖,成为资本,那它就必须同活劳动进行结合,产生新的商品。而在新商品的新的交换的过程中,它所换得的劳动量,也总是比原有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要大,即是商品自身价值再加上剩余价值。但它并不是针对一般的商品交换来说的。从一般的商品交换来讲,它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商品或货币不是当作资本,而是作为一般商品或货币,那么它在同其他商品交换时,就不会产生一个超过自身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马尔萨斯把一般的商品交换同资本与活劳动的交换等同起来,只是根据商品作为资本,在它与活劳动的交换结合中,换得了一个它本身的价值加利润这种特殊现象,就断言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决定的。
这样一来,剩余价值就成了来自流通领域的让渡利润,不与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发生必然的联系。
马尔萨斯的价值理论绕过来转过去的目的,不过是回避和否认李嘉图关于劳动决定价值的科学结论,这不仅没有解决李嘉图所遇到的矛盾,而且比李嘉图的理论更落后,是荒谬的、庸俗的价值论。它用供求论同生产费用论的混合,掩盖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贵族和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的实质,其根本目的在于从流通领域中来说明利润的来源,以便为他替土地贵族利益辩护的收入理论和危机理论奠定基础。
马尔萨斯理论的庸俗『性』不仅表现在他的价值理论上,更主要地表现在他为了达到为土地贵族利益辩护的目的,采取各种极其卑鄙的手段,歪曲事实,否定真理,提出了一套极其『露』骨地为土地贵族辩护的、也是极其庸俗的收入理论,包括庸俗的土租理论、庸俗的工资理论和庸俗的利润理论。
庸俗的收入理论
马尔萨斯在其庸俗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收入理论,是他为土地贵族辩护最为『露』骨的部分,在马尔萨斯整个经济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马尔萨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收入的研究,是按照地租、工资、利润这个顺序来进行的。从这种研究顺序看,说明马尔萨斯根本不懂得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收入的本质和内在联系。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收入,就是雇佣工人在全部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中,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它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因此,要正确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收入,首先就必须研究工资,确定它在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只有在工资的份额确定以后,才能确定剩余价值的份额,从而才能在剩余价值的基础上来开展对利润和地租的正确研究。马尔萨斯把工资放在地租之后来研究,完全颠倒了劳动力价值同剩余价值的关系,是十分错误的。同时,从利润和地租的关系来看,地租不过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因此,在研究利润和地租的时候,如果不事先研究利润问题,地租问题也是不能得到正确说明的。所以要正确地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收入,就必须按照工资、利润、地租的顺序来研究,而不能先研究地租,再来研究工资、利润。
马尔萨斯之所采取这样的研究方式,其目的在于更有利地为土地贵族辩护,证明土地贵族所获取的地租是正当的、必要的,为此就必须割断地租同其他两种收入的内在联系。事实上,他在价值理论中所提出用购买劳动来决定商品价值,把利润(剩余价值)同耗费劳动对立起来的观点,就是为他运用这样一个研究顺序奠定基础的。而他提出的“第三者理论”,又是他按这种顺序来研究三种收入的必然结果。可见,按照地租、工资、利润的顺序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收入的问题,并不是马尔萨斯研究中偶而出现的错误,而是他精心设计的一个为土地贵族的利益辩护的庸俗的政治经济学体系,是由他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马尔萨斯的地租理论是他为地主阶级效劳的庸俗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任务是为土地贵族获取地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辩护。
由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英国因拿破仑战争,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