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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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演绎
客观演绎就是从知性的最高统一性即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出发,推演出范畴在运用于一切经验对象时的先天合法性或普遍必然性。
1。 统觉的分析统一性与统觉的综合统一性
① 在本章第3节最后倒数第二段已经提到过分析的统一性与综合的统一性。这里从统觉的角度来讲解。
② 我们可以通过“我的一切思维都是我的思维(我思)”这一命题来理解。这两个“思维”代表不同的涵义,即“我所有的表象都是我的表象”,换言之,相对于不同的表象的我思,都是同一的我思(自我意识)的表现。
一切意识到的表象都是我的表象,我所意识到的表象显然属于我。属于我的表象正是由于我思,一切我的表象都伴随着我思,这即命题中的“我的一切思维”。
但我思又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是多数的。不应该说有多少表象就有多少我思。如果有多少我思,那就不是我,那就是我之外的他,我也就成了他,那就没有了我。“我的一切思维”之所以可以分析出同一的“我的思维”是因为同一的“我的思维”对一切“我的思维”进行了杂多的综合统一之故。
所以,一切表象都离不开同一的我思,在一切表象中都看出同一的我思,这就是统觉的分析的统一性。同一的我思以在一个意识里进行联结活动的我思为前提,这就是统觉的分析统一性以统觉的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
③ 康德举了一个“红色”的例子来说明统觉的分析统一性以统觉的综合统一性为前提。如我从“红玫瑰”的表象中分析地抽出“红”这个共相的概念,但这种意识的分析统一性之可能,必须以“红”和其他各种不同特征结合的整体表象(玫瑰花)为前提,而这就是说必须以一种意识的综合的统一作用为前提。所以康德把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当作人类知识整个范围里的最高原理或最高点。
2。 统觉的客观统一性
① 《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对象”与“客体”的区别。“对象”的原文是Gegenstand,“客体”的原文是Dbjekt,两者都是指我们所谓的“对象”,但有区别。
客体的特征就是它已不是从直观来的零散的表象,不是多,恰恰相反,所谓客体指的是一个有统一性的整体,是经知性的综合把客体所含的各因素联结成一个整体。前面已经说过,综合活动的根本原理是在综合给定的表象当中不可少的意识的统一性,也即统觉的根本的综合统一性。统觉的根本的综合统一性之所以是知识的最高条件,其关键在于它是建立起来的客体的可能性的条件。这个所谓客观的条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它是我们认识到一个客体的条件;
(2) 它又是每一个直观之对于我成为客体必须从属的条件。
关于(1):认识与客体都以意识的综合统一性这一条件为基础。关于(2):通过直观给定的众多,是材料,它们本身还不是知识,只有通过统觉的综合作用,才把感性的材料改造成知识,成为客体。
如我手里拿着一个物体,我感觉着沉重。这说的是我的主观的感觉,仅仅是我个人的感觉。但是,如果我认识到:“这物体是有具有重量的”,这就离开了个人的感觉,这就是对一定客体的认识,因为物体与质量这种性质联系在一起,获得统一性,它们的联系属于不依于主体感觉的客体,与主体处于何种状态并无关系。主体的综合活动赋予感性材料以统一性,这就扬弃了感性之作为材料的性质,使之成为客体。零散的感觉之所以被扬弃从而出现了统一的客体,决定性的原因是综合活动,综合活动的基础是统觉的综合统一性。
② 在一个直观里给定的众多的东西,只是由于被统觉的综合统一性所统摄,才被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关于客体的思想或关于客体的概念。所以,这种统一性是客观的统一性,因为它是作为客体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的统一性。
与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相对的是统觉或意识的主观的统一性。统觉有纯统觉与经验的统觉之分。与经验的统觉在一起的是主观的统一性。主观的统一性指的是来自感官方面的、来自经验的表象与表象在空间中的排列及在时间中的次序,从而有它们的特殊的联系。前面说过的把捉的综合、想象的再生综合以及在概念中的认知的综合便属于经验的综合,显示了主观的统一性,主观的统一性就是经验的统一性。主观的统一性所提供的众多的表象只是为统觉的先验的统一性的根本的综合作用准备了材料。主观的统一性不可能给我们带来严格意义的知识。正如表象的联想便属于经验的统一性,因为表象联想的基础是个人的经验,具有偶然性。例如想到“鸟”这个词,人们的具体的联想会有不同,有的人想到的是麻雀、鸽子,有的人想到的是鹰或鹦鹉。
我们已经知道,与主观统一性相联系的经验的综合(具体指三重综合)必定从属于知性的纯综合,即以感官的直接经验为根据的主观统一性必定从属于统觉的先验的统一性。
其实,纯统觉与经验统觉的区别与联系,实际上是建立在统觉的根本综合统一性和感性的直观形式(时空)的区别与联系之上的:光凭时间把内感官中的感性杂多汇集在一起还不能形成概念,因而还不是知识,只是为知识提供了感性材料,它有待于纯统觉的综合统一。当然,即使经验性的统觉(内感经验)也不可能是赤裸裸的,而是已经受到了纯统觉(先验自我意识)的统摄,否则它是根本意识不到的。所以它至少也是对我们心理状态(作为一个内感对象)的认识,但绝不能由此推出使我有此心理状态的外界对象的知识。
3。 客观统一性表现为判断的逻辑形式
① 形式逻辑认为判断就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并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关系”。康德指出,判断一方面不仅仅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包含判断与判断之间的关系(如假言与选言判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关系并不是纯粹任意地或主观地把两个概念放在一起,而是把两个概念共同联结在一个对象之中。换言之,判断的关系不只是形式上的,而是关于对象的认识关系。所以康德举例说“我感觉到重”和“这物体是重的”是截然不同,前者不是判断(不是知识),只有后者才是判断(知识)。可见,判断是由知性作用构成的概念之间的一种不直接涉及主观感觉的客观的、特定的关系。
② 但是要知道,“物体是重的”只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在太空中无效,它是一个偶然的后天综合命题。但康德的意思是,我们之所以能不仅仅是陈述“我感觉到重”这类命题,也可以断言“这物体是重的”这类知识,是因为它是由统觉的必然的客观统一性作出的判断。判断的特点是与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怎么解释这样的客观性?不能根据感觉经验,因为感觉经验提供的恰恰只是主观的情况。康德认为判断实质上是知性把给定的认识置于统觉的客观的统一性之下的方式。
③ 因此,客观统一性在以判断的逻辑形式表达出来时,虽然不是任何客观知识(真理)的充分条件(因为人们也可能作出“马是能飞的”判断),但却是一个必要条件。至少我们在作这类判断时是必须把它当作与对象相关的客观有效的知识来确定的,至于它是否真能成为知识,或是否需要加上某种限制才能成为知识,这是另一个问题。
4。 一切感性直观必定从属于范畴
① 统觉的客观统一性既然表现为判断的逻辑形式,那么也便表明知性把给定的表象置于统觉的客观统一之下,也便按照判断的逻辑功能。换言之,感性直观方面给定的众多只有通过知性的一种特定的综合作用,成为判断作用的一种特定的逻辑功能的规定,才被置于统觉的根本的统一性之下的。
② 而在本章第二章已经说过:知性按照一定的方式,也即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着对于直观中表象的综合,这种按照一定方式支配、控制着对于直观中表象的综合的功能,或按照判断作用的一定的逻辑功能来规定直观表象的逻辑功能,就是知性的纯概念或范畴。
③ 可见,给定的直观中的众多必然要从属于范畴或统摄在范畴之下。因为,在认识中,对象是通过直观被给定的,而为了获得知识,直观必须具有统一性,即直观的众多必须统一起来成为客体。直观的众多怎样才能统一起来形成客体?那就必须进行综合,使直观的众多都统摄在统觉的统一之下。而范畴发挥的正是这样的作用。
总而言之,直观杂多被综合在自我的必然统一性之中是通过范畴体现出来的。
5。 范畴的作用方式
① 范畴是知性的纯概念,它们是知性固有的思维形式,不是从经验引用来的经验概念。那么,它们是怎样应用于感官对象从而形成知识的?
② 一方面,范畴作为思维的形式,特性是以统觉的统一性为基础的对于众多的综合作用。另一方面,在感性直观方面,我们有一个以感性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先天形式——时间。主动的知性正是凭借它自身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性来规定内感官,时间正是内感官的普遍形式。所谓规定内感官,实际上是规定内感官之中的给定的表象的众多,这些众多当然都是在时间之中的。可见,范畴应用于直观的对象是以直观的普遍形式——时间为中介的。知性和感性的联系是通过时间这个感官的普遍形式。
③ 尽管范畴并不直接作用于经验性的直观,它却可以并且必然要通过先天直观形式(时间)在内感官中将感性直观杂多综合起来而形成“感官对象”,这样一种综合,康德称之为“形象的综合”,以区别于“知性的综合”。形象的综合是通过先验想象力来实现的。
④ 我们知道知性的先天综合作用包括:纯把捉的综合、先验想象力的综合以及纯统觉的综合统一。正如在“想象中再生的综合”所讲的,想象力既属于感性又属于知性。既为知性提供相应的直观,又对再生的表象进行综合。先验想象力的这种联合知性和感性的活动为什么必须在内感官中来进行呢?这与内感官、或者经验性的自我意识的特殊地位是分不开的。康德把经验性的自我意识看作对内感官的一种规定。内感官就形式而言就是时间,就内容而言则是一切表象的总体(Inbegriff)。那么,内感官是如何获得经验性自我意识的规定的,或者说,它是如何能提供出经验性的自我意识来呢?康德认为,内感官得到这一规定恰好是由于先验自我意识的综合统一杂多表象时,通过先验想象力从内部刺激它的结果。知性通过先验的想象力,一方面刺激内感官,使它通过其直观形式接受到各种内感杂多表象,另一方面,使这些表象综合统一为一个经验的“自我”,即作为现象与认识对象的我。因而,经验自我可以看作先验自我的现象,先验自我则可以看作经验自我(现象)之基础的我(我自体)。但我们所能认识的只是现象,至于先验自我本身究竟是怎样的,这是绝不可能知道的。总而言之,知性范畴由于通过先验想象力对一般直观杂多进行综合,才使内感官的规定,因而使经验性的自我意识成为可能。康德举例说“我们不在思想中画一条线,就不可能思想这条线,不在思想中画出一个圆,就不能思想这个圆”。[该段中我们提到了“一般直观杂多(对象)”,所谓“一般对象”、“先验对象”都是一个意思,即不管这个对象是经验对象还是自在之物,范畴只是一般地指向一个对象,包括感性直观对象和智性直观的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范畴就已经意味着指向一个对象并且准备要规定一个对象了。]
⑤ 总而言之,内感官本身不能构成客体,因为它只包含直观的纯形式(时间),只有先验想象力提供直观杂多的感觉材料(内容),并由知性将其安排在时间中时,这种对内感官的规定才使经验性的“我”成为一个特定时空中的认识对象。显然,这样得到的对象“我”正如任何外界对象一样只能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我自体或思维本身)。
6。 由经验的可能性说明范畴对一切感官对象(自然)的客观效力
前面所阐明的是先天起源的范畴对于一般感性直观对象的普遍有效性,现在剩下要做的是要反过来从时、空为直观形式的一切感官对象、知觉对象或经验对象中,验证和具体说明范畴的这种先天有效性。
① 知觉是用判断表达出来的感性经验,如“这朵花是红的”这一判断,表达的不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感官刺激而产生的形形色色的感觉,而是这些感官材料的综合。即反映客观事物的整体形象。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的。康德在谈到“直观中把捉的综合”时,便提醒我们要注意这种综合使“知觉”成为可能,而知觉,作为对直观的经验性“意识”,不仅要从属于时空这种感性形式,还要连同它所包含的感性杂多一起符合于直观中把捉的综合的先天条件,即某种知性的综合统一性的支配。这个综合统一性便是把一般给定的直观众多联结在一个根本意识里的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这种联结是按照知性的纯概念即范畴进行的。总之,一切与经验的直观相综合,都在范畴的综合作用统摄之下,于是经验的直观就由于范畴的作用,获得了在感性方面所没有的而纯源于知性的种种规定性。经验直观,知觉的联结由于范畴的加工,就转变成与真正知识同义的经验,因此,康德得出结论:范畴是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如果说范畴是经验的形式,那么,经验的对象就是经验的材料。所以,范畴是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因而对一切经验对象具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
② 为更具体地说明范畴的有效性。康德分别举了空间与时间的两个例子。
(1)比如我在直观地把捉一座房子时,因为对这所房子直观到的众多表象通过把捉的综合有了知觉,即对这所房子有了经验的直观。我们之所以能得到这样的经验直观,一方面当然需要有感官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有空间这一直观。而从空间这方面说,空间中的众多部分被综合统一性所统摄,那么一切空间中的表象也就不仅要从属空间的形式,也要从属于这种综合统一性,否则这所房子的形状就无法形成。这种综合统一功能不是源于空间本身的规定性,而是来自知性的活动,是一种特定的对于一个直观中的同类的东西的综合,这就是量的范畴的作用。
(2)再如,我知觉到水结成冰。这就是说,我知觉到水的两种不同状态(液态与固态)在时间中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时间是内直观的形式,属于感性。那么,水的液态与固态这样的现象,作为内直观,在时间中的相互对立的关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液态与固态二者在时间中需要联结,不然它们不会产生联系,也不会有相互对立的关系。联结只能通过综合作用,没有相对于众多的部分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性,任何表象的众多或任何表象与其他表象之间不会发生联系。同理,没有这种综合统一性,作为内直观的水的液态与固态在时间中的先后相互对立的关系,也是不可能的。既然综合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联系都不是源于感性的直观形式加以考虑,就会看清楚,以在时间中出现的感官知觉为素材,我们实际上必然是凭借着原因范畴来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