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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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与“1”所要证明的结论是一样的,只是着重的层面不同)
时间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是作为先天纯直观的唯一的、无限的一般时间,这是内感官的固定不变的形式;一是与感官知觉相结合的特定的彼此相继的部分时间。前者是从先验的角度看,是根本的,后者是表现于经验的。
一切现象都出现在时间中,那么,时间就是一切现象的基础(Substrakt)。正是作为一切现象的基础和相关者的时间,是表象现象必然相关的同在或相继的必要条件。现象在变化,可是同一切现象必然相关的背景的时间不会消失,现象总在它之中,它不会有变化。以不变的时间为相关的背景,就可以表象现象的变化,表象它们的同在或继在。一切经验的特殊的时间规定,都离不开一般时间,都以常在的、不变的一般时间为根本前提。但是时间不是我们在“1”中所讲的常在不变的东西,因为我们不能知觉到纯直观形式的时间本身,正如我们不能知觉到单纯的空间。那么时间是如何表象的?答案是:只能通过存在于它里面的东西才表现出来。因为时间是感性的接受性,是感性接受对象刺激的方式,为了认识时间,必须通过感官知觉,必须涉及经验对象。
但问题是不断出现的变化着的众多现象本身,零领散散,瞬息万变,此灭彼现,实际上不过是一个一个先后出现的知觉,就它们各自分开、孤立的本身来看,并不能提供所谓的变化,也不能提供所说的时间。所以变化不是孤立的,变化必定联系着一整个系列的经验对象,必须在一整个系列的经验对象的基础上,才可能表象继在或变化。即是说必须跟某样不变的东西相对待,才有相继或变化。这个不变的东西就是一般的时间。
既然时间本身不能被知觉,我们知觉到的只是经验的对象,变化或继在以及同在又属于我们的实际的经验,而离开了某样不变的东西又不可能知觉到变化、继在以及同在,那么,从知识学的立场看,只有这样一个可能性:在现象中间必定有一种不变的东西,这样的东西是现象的基础,它是不变的,它是一般时间的具体表现。我们正是依靠这个基础,才可能认识到现象的变化即继在以及同在。换言之,只有以这不变的东西为背景或参照系,才能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才能表现一切现象的定在,表现一切变化和同在。总之,直观中的恒常不变的基质(Substrat)表现时间。
康德提出“实体在世界上一切变化中是常在不变的”这一先天综合命题,他指出,这一命题绝不只是肯定“实体是常在的”,因为这只不过是同语反复(“实体”和“常在的东西”是同义词);而是要确定在一切变动不居的现象中“有”实体这种东西。这只有通过与一切可能经验的关系才能证明,即证明这条原理是一切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
但是康德说,“以上原理常设为经验的基础(因为在经验知识中,这个基础的必要是感觉到的),其自身却是绝对没有证明的”。这是说,这个作为经验基础的实体永恒性原理是“绝对没有证明的”,它只是一种先验的知性规定。
3、既然我们感知到的众多知觉是变化的,那么就应该断定现象中必定有作为基础的不变的基质。这个不变的基质必定是现象中一切实在的基质,是属于物的存在的基质,那么,这正是所谓的实体(Substanz)。
《康德的》(张世英等著)这样说道:康德哲学中的实体概念有时是用单数,有时是用复数,有时是指物质对象,有时是指世界整体,有时则是指牛顿学说中的物质的量是不变的。但不论哪一种含义,不论用单数、复数,都是指变化之中常在不变的东西。
齐良骥先生这样解释道:实体具体地是什么特殊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先天地断定。实体是铁、是水、是张三或李四,在这方面,我们要靠经验。但是,实体作为知识的原则,必定是先天的,它一定是先天综合判断,并且应该是知识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必涉及与一切继在或同在的知觉相关联的现象之中的固定不变的方面...在书房里边,我们可以从左边看到右边,还可以从右边看到左边,可以从上边往下看,还可以从左边往下看,我们认定左边、右边、上边、下边是同在的,因为它们都属于同一书房。书房是作为基质的不变的实体,那么它就具有同在的左右边,上下部分。(《康德的知识学》P349)(可以参考本证明分第“6”中第一段结合理解实体单复数或实体所指的问题)
4、实体与偶性
如果没有与发生或消逝的东西相关联的另一持续不变的东西作为发生或消逝之出现于其中的主体,光是那个在发生的东西,或光是那个在消逝的东西,每一个变化都是独自孤立的、事物可以无中生有,也可以从有变无,彼此之间并且毫无联系,那就是根本无所谓作为事物一般基础的常在。
说到开始,那么就必定会有一个时间点,在这一点上,它曾经不存在(因为说到的是“开始”)。可是,这个时间点不能是孤立的,它总要同在先的时间点联系着。这个在先的时间点是空的?空的时间根本知觉不到。所以必定要联系着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存在的东西又必定要继续存在着,直到我们前边设想的那个东西发生的那个时间点。关于绝对的消逝,也是同样的情形,因为这要假定一个没有任何现象的时间点,这在认识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有中不能生无,无中不能生有)。所以一定有常在。可见,发生或消逝一定是同一个某物(可以把这“某物”当作是李泽厚认为的“自然界的永恒的物质自身”)相继存在的不同方式,而非彼此孤立的。一定有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总还是这个东西它自身,并没有发生或消逝。可是这个东西却有其存在的种种不同的情况,这个东西虽然未变,却无碍于其情况的变化。变化只能涉及它的一定规定性,某样规定性可以发生,也可以消逝。发生消逝定是不变的对象与其变化了的情况的结合。总之,变化之物只有以持存之物为前提才能理解,实体本身没有绝对的开端,也没有完全的终结(消逝),否则就可能设想没有任何实体存在于其中的虚空的时间,而这是无从经验、无法验证的。
实体作为“关系”,就是指实体和它的规定性即属性或偶性的关系。实体具有各样的规定性,这就是偶性(Akzidenzen)。偶性是实体存在的特殊方式,它们不会同实体分开。换言之,偶性是实体的定在的状态,继在或同在是常在的变化。其所以有继在或同在,其所以有变化,都与常在分不开;其所以有不同的偶性,是与实体分不开的。
所以,实体或常在是一切经验对象的根基,是一起作为经验对象的表象的客体的根基。这种根基本身必定是固定不变的,是同一的。而要把众多的继在的或同在的经验对象联系起来,必须在时间之中实现综合。而这个时间必定是同一的时间。所以经验对象的根基的同一性与时间的统一性是一回事。在这个基础上,经验对象才有了根本的联系,因而也才有了经验的统一性。经验的统一性正是知识和科学(系统知识)的必要条件。
5、实体的量不变
如果某些实体可以消灭,另外又会出现一些新的实体,那么,由于某些实体消灭,现存的时间关系就会出现中断,由于新的实体产生,又会出现另外的新的时间关系,不论是哪种情况,现象都会联系着不同的时间,事物的定在分流于不同的时间,这样,现象的统一性也就不可能存在。
关于实体性原则,康德在B版增补了实体在自然界中的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也即实体的量的守恒原则。
康德通过对实体的说明,力图为自然科学(物理学)的物质不变定律、能量守恒定律作出哲学的依据。他曾举例说烟的量等于所烧木材的量减去残留灰烬的量而求得。他想说明的正是物质不变和能量守恒的问题。因为变化的都是特定的存在,即常在的规定性:实体的偶性。而实体本身的定在或实际存在是不能变的,所以它在自然界中的量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
结合康德当时的自然科学(主要是天文学和力学),对自然界从量的方面进行考察的科学成就,可以认为,他把自然界中的常在与自然界中实体在量的方面守恒联系起来,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在康德哲学中,实体的量(能量和质量)的守恒是自然科学的哲学基础。
6、总而言之
常在指的是时间中的常在,就是现象的一切变中之不变,就是众多关系中那种独立的、不变的关系。在外直观方面,对于物质,我们所认识的,只是些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变的关系,由于这些关系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变的关系,由于这样的关系,就有一定的对象给予我们。所以,一定的对象表象时间中的常在,表象着不变,是不变关系的承载者或者说载体。所以,正是这样理解的对象正是我们真正的认识对象。
一定的对象是认识的前提,是认识的条件。从感官知觉看,什么样的对象出现,要依靠经验。可是,同一对象,一般地作为认识的条件,就不是依靠经验,而是出于认识的要求,认识要求统一性,把众多的知觉综合起来归属到同一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东西,把不同的关系系缚于一个在一定程度上不变的关系。这就显示了实体思想也即作为知性纯概念的实体范畴的必然的客观有效性。总之,作为认识的具有必然性的一定的对象,正是所谓的“实体”。
7、实体的真正含义在认识方面。实体不在外,而在内,向外探索实体,不啻缘木求鱼。我们说,知识需要对象,这个对象才是实体的真正所指。可是,对象在外,在空间中(我们意识到的一切表象,从根源上说,都是来自外面,也即原初都来自外感官),为什么说实体不在外?具体的、个别的对象处于一定的空间中,在外,来自经验,但是,任何具体的、个别的经验对象,作为我们思维的对方,作为知性必须把握的统一的物,作为认识对象,这是知性的纯概念——实体范畴的功能的表现。实体作为知性的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在内,其功能只能表现于具体的、个别的经验对象的外。
康德认为在外部现象中,所谓实体是指存在于空间中的物质。物质是指与实体范畴相应的作为其内容的物质,是被纯统觉所统摄并从而具有符合统一性的外部世界中的现象的物质。说物质是实体,毫无本体论意义。所以,实体并非独立于人类意识的物自身的支柱,而是人类的认识对象的支柱:实体思想为经验的统一性、时间的统一性提供了保证,并且成为实体的量的守恒原则的根据。
另外,实体(和偶性的)关系更是其他一切关系的条件与基础。这就是说,一切变化,一切继在和同在,都以常在的实体为其不可少的条件,变与不变具有内在联系。
第七节的第2部分之第二类比:以因果性为依据的时间相继原理
一、因果关系原理的表述
因果关系原理在A版的表述为:一切发生的(开始存在的)[事物]都以某样东西为前提,它是按照一种规则从这个东西来的。
B版的表述为:一切变化都依据原因与结果联系的规律。(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联结的规律而发生。)
二、证明
1、在知觉中,不同的现象一个跟着一个出现,在一个时间,事物是这样的状态,而在前一个时间,它并不是这样的状态,而是处于与此相反的另一状态。其所以有这样的继续,是因为实际上我把两个不同的知觉在时间中联结起来了。对于不同的知觉,对于感知的现象的众多,我们只能在时间中把它们先后继续地联结在一起。
可是,使联结得以实现的想象力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联结事物的不同状态。它可以在时间中把这个状态放在前面。反正时间本身是知觉不到的,所以根本做不到以时间本身作为标准以便按照实际经验在实际上肯定哪个状态在先,哪个状态在后。因此,我只是意识到根据我的想象力,我把哪个状态反在前面,哪个状态放在后面,这完全不能说在客体方面是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所以,从知觉到事物的不同状态的先后的次序看,只有主观的继续(或称主观的次序)。就像知觉眼前这幢房子一样,我们可以由上往下去把握它,也可以从左到右去把握它,这些杂多的表象在我们心中依次流过,我们却并不把它们视为在因果关系中有什么必然联系的。换言之,一切直观杂多仅就其表象在时间中被(再生的)想象力所综合地接受而言,确实没有什么客观必然联系。它们只是些有待于知性将诸范畴运用于其上而产生确定的经验知识的材料或感官对象,而不是已经得到规定的经验知识本身,也并不指示一个经验对象。
康德在证明因果相继性原理时,首先将经验的前后相继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的相继性”,另一种是“客观的相继性”。所谓主观的前后相继是指可以主观随意地调换和颠倒的知觉秩序。这在以上我们已经提出并以房子为例作了讲解。所谓客观的前后相继,康德指出:在那先于一个事件的东西里,必须有一种规则条件,这个事件以这种条件不变地必然地跟随着,我们不能颠倒这个秩序。例如对于一只顺水下行的船,我们先知觉它在上流的位置,然后才知觉到它在下流的位置,我们的知觉顺序不可能颠倒过来。康德正是用先后次序是否可以倒转过来去加以区别主观与客观的两种次序,说明客观次序具有必然性。以下我们要讲解的正是这种客观的相继性,也即客观的次序。
2、①所谓对象,一方面是我们在时间中继续地知觉到的,对于这些,我们把它们当作表象;另外,还有一方面,这方面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单纯的表象,而是对我们来说,现象又是给定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虽然不过是那些表象的统称或总体(Inbegriff),可是我们所说的表象的对象正是指的这个,而我们从知觉到的表象所抽象得到的概念必须与之相符合的也正是这个。
真理如果是知识与其对象的符合,那么,我们的表象要与其对象符合,这样,我们的表象将转化为真理。真理的标准可以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看。从内容看,各个对象彼此不同,没有共同的标准,但从形式看,真理应是一致的,可以有其共同的标准。所以,表象的对象,从内容说千差万别,从性质上看,却有共同之处,这个共同之处正是对象所以异于表象的作为对象的特性。
②我们所讲的表象的对象正是所谓的客体。之前我们已经说过,客体不是来自直观的零散的表象,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对于来自直观的众多表象的联结。在实体性原则(即上一节)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实体也正是知识的客体本身。实体是变化的主体,接下来考察的正是变化中的实体。
认识到的对象就是客体。客体的特性是统一性。在论证实体原则的客观有效性时又指出现象中必然有固定不变的常在,即实体。所以客体还有固定不变的方面,或者说是在不断变化中常在的一面。
所以,与在时间中相继出现的对象的零散知觉相对,可以看出现象中的常在。常在是客体的统一性在现象中的一种表现。而时间中继续出现的现象的众多是常在的存在方式。常在与继在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