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宋-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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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④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2、内容:①强调社会公益原则;②“契约自由”与“国家干涉”相结合的法律原则;③废除宗法原则;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⑤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行政法律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
2、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特种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特别法;采一审终审制。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法:①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②程序繁琐,文字晦涩;③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④一告不再理。
2、刑事诉讼法:①严格限制自诉权;②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三、刑事审判制度:①特种刑事法庭;②秘密审判制度;③特务参与司法审判。
四、监狱法规和监狱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组织起来,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建立起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四个阶段以及人民民主法制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法制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法制之处,在解放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间的渊源关系。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形成和巩固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胜利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
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下周分类封推,弟兄们,虽然新人榜结束了,不过这只是一个开始。《定宋》未来的路,要靠弟兄们顶起,以后的路还很长,很长,就看弟兄们的能力和耐力了,拜谢!
中国法制史(五)
刚刚回来,匆匆忙忙来更新,谢谢朋友们的高见,或者这本书写的还有一些不足,我能够做的事情就是在以后的日子,天天更新,用心写好每一个章节。对我来说,用心写好每一个章节并且完本,是重要的!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见证《定宋》完本吧!
清朝法律制度
清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技术都已达到成熟,但同时又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的专制、残忍和民族狭隘性。
立法概况
一、清初立法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罪
二、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大清律集解》
3、《大清律例》
(二)行政立法:六大会典,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六典体例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
1、折刑制度之规定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刑法内容之特点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
三、刑法实施与文字狱
民事经济法律
一、赋役制度“摊丁入亩”
二、海外贸易“一口通商”
三、八旗官地明令保护
四、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行政官吏的管理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新设理藩院
2、地方司法机关:
①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②胥吏、幕友。
二、审判制度
1、秋审、朝审的提起:秋审是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则来自京师地区
2、秋审、朝审大典:每年阴历八月
3、秋审、朝审的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4、评价: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②目的是标榜“慎刑”;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1851年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在广西金田爆发,1853年太平军定都天京,正式建立起与清王朝相对峙的农民革命政权。1864年天京陷落,标志着太平天国的结束。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纲领性文件
1、《天朝田亩制度》
2、《资政新篇》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思想
二、刑事法律内容
第三节婚姻法律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行政法律
第六节司法制度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一)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
(二)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文明而速进化
二、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中山准备放权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文件
2、符合时代潮流
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
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
立法改革
一、经济管理方面
二、文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五、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六、财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军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
1、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二、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
中国法制史(四)
天天更新是必须的,成绩怎么样,不是精灵能够左右的,更新是精灵能够做的事情。做好精灵能够做的事情,其余的,就看弟兄们的了!
唐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2、地方:州、县二级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其他制度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①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②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③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告诉的方式
1、被害人及家属的告诉
2、邻居间的告诉
3、主管官吏的告诉
(二)告诉的限制
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4、对囚徒的限制
(三)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
三、审判制度
(一)审判期限的规定
(二)审判官回避的规定
(三)刑讯的规定
1、刑讯的条件。
2、刑讯的工具。
3、禁止刑讯的对象。
4、刑讯的执行。
(四)判决与上诉的规定
(五)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三复奏、五复奏
四、司法官的责任
(一)审判责任
(二)执行责任
(三)监管责任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唐后中国陷入分裂割据的五代十国时期。直到宋朝结束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发展商品经济的措施,对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新集同光刑律统类》:以刑统为法律形式,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二)法律形式及其发展
刑统的完善及“编敕”的确立
二、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
(一)刑罚空前酷烈
1、增设严酷的刑罚:①出现凌迟;①流刑演变为刺配;③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
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
三、五代十国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况
1、刑统:《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4、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
三、法学成就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对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专著。
四、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宋朝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二、刑罚制度
刑罚的变化:①折杖法